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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精选文档)

来源:网友投稿 | 发布时间:2023-06-08 15:15:05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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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

  号】咸政办发〔2017〕44号

  ?

  【施行日期】2017.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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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关于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7年年底,在全市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全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服务范围全覆盖,服务资源趋于均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打造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指导、监督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法治宣传教育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群体,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强以案释法,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法,全市建成10个以上“湖北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将法律咨询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抓手融入个案的办理之中。通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派驻法律服务工作者,集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专业,向全市

  居民免费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实现法律咨询服务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

  (二)打造法律顾问体系。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大专院校、医疗机构设立法律顾问,其他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建设法律顾问律师人才库,做好法律顾问人才储备和推荐工作。建立律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律师(顾问)”工作。

  (三)打造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降低门槛,实现应援尽援。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站点(窗口)建设,力争到2018年实现全市乡镇司法所,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高校、监狱、戒毒所及看守所等均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并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组建联络员队伍,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全覆盖,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加强异地法律援助协作,解决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难的问题。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推进工作标准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以行政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支撑、机构内部管理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加强鉴定机构整合建设,建成以市司法鉴定中心为龙头、其他鉴定机构为辅助,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专业配套的司法鉴定网络,促进鉴定机构做大做强。强化司法鉴定资格管理和质量监管,着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在服务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中彰显司法鉴定价值,努力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矛盾排查化解体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做好社会不稳

  定因素风险预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健全和规范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访调”对接,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推进律师接访工作。

  三、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按照纵向联动、横向互通、均衡配置、全面覆盖的原则,建设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网格化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2018年年底前,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基本建成,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规范挂牌。

  (一)大力加强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扩充法律服务资源,分别建成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以现有法律援助服务为主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集聚律师、公证、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整合妇联、联合调解、访调对接等服务需求,打造

  “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二)着力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建成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一所三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将其升级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先在全市12个司法所试点推行,积极引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按照“宽进严出”“分类导流”“点面结合”“纠纷化解”的工作要求,加强值班接待,实现群众法律诉求表达“零障碍”,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深入开展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依托村(社区)律师工作室,统筹协调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建成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大力推广和实施村(社区)律师(顾问)制度,向村

  (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律师(顾问)”。积极协调落实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整合村(社区)工作力量,履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提供分类便民法律服务。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建设。以全市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网络连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目标,大力加强各级信息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涵盖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整体应用系统,将目前正在运用的各个应用系统全部纳入到统一的管理系统内,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服务活动网上监督、质量网上考核的服务监管新机制。全面完成视频会议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手段运用能力。通过扩大装机容量、增设服务项目等,把“12348”法律咨询专线建设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分流引导群众依法解决利益诉求。

  四、加大公共法律服务补贴力度

  (一)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做好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征集研判工作,围绕法律援助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服务、基层调解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和其他司法行政服务等六大类服务,制定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细化项目,规范流程,制定标准,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可量化、可评价。

  (二)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市司法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补贴标准和加强经费保障的具体措施。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

  五、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

  (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市司法局要负责牵头抓总,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谋划、整体设计和协调推进。

  (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运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加大行政执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确保服务质量。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机制。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推进实施方案制定、建章立制、中心站点建设、社区法律顾问覆盖、服务信息采集、资金保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将其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和法治咸宁建设考核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测,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充实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力争到2017年年底全市万人拥有律师等法律服务人数达1.5人以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得到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发展,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及时依法对公共法律服务经费进行调整,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体系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

  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体系建设工作。

  (二)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实施,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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