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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0篇

来源:网友投稿 | 发布时间:2022-11-21 13:05:07 |

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0篇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wor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  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0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0篇

篇一: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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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

  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X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决、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根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如下原如此:〔一〕党管干部原如此;〔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如此;〔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如此;〔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如此;〔五〕某某、公开、竞争、择优原如此;〔六〕某某集中制原如此;〔七〕依法办事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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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根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与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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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X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展。第六条党委〔党组〕与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如下根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某某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辛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某某效,反对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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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如此,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如此,艰辛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承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视,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某某集中制,有某某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如下根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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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当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辛、环境复杂、根底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如下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辛遥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根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篇二: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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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

  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

  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

  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

  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

  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

  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

  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

  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篇三: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6项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成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要公示

  ****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

  ****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地司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

  ****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的资格还包括: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

  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责任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干部任用条例》还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工作严重失误,党政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

  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篇四: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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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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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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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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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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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篇五: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8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伍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伟大旗帜以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干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8

  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___伍___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______伟大旗帜,以______主义、___思想、___理论、“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___干___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______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___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___、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___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必须符合把___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______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______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______、全国人大___会、___、全国政协、___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___成员,最高人民___、最高人民检察院___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___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___会、___、政协、纪委、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___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___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___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___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___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___党员___干部、处级以上非___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___职务,党___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___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___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______主义、___思想、___理论、“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___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___、讲正气,思想上、___上、行动上同___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___主义远大理想和______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___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___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______。

  (四)有强烈的___事业心和___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___工作的___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___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___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___官僚主义,___任何滥用职权、谋求___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___集中制,有___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___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___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___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___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___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___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___(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___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___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___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___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___班子结构需要或者___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___干部可以从___选拔任用,也可以从___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___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___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___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___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___(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___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___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必须经过___推荐。___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___班子换届,___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___班子换届,___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___填写推荐表;(二)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___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___会、___、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___成员;(三)纪委___成员;(四)人民___、人民检察院主要___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___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___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___主要___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___会、___、政协___成员人选,应当有___党派、工商联主要___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___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___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___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___会、___、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___成员;(三)人民___、人民检察院主要___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___条个别提拔任职的___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___,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___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___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___推荐地方党政___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___推荐工作部门___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___成员、内设机构___成员、直属单位主要___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___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___推荐内设机构___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___一条个人向党___推荐___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___(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___推荐范围,缺乏___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___二条党委和___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___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___(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___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___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___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___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___五条___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___、纪检等工作的___根据上级党委___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___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___,经与上级党委___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___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___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___(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___七条考察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___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___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___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___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___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___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______、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___,严格要求___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___八条考察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___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___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___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___(人事)部门汇报,经___(人事)部门___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___九条考察地方党政___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______成员,人大___会、政协、纪委、人民___、人民检察院主要___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___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___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___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___机关有关___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___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___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___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___(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______,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___(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___。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

  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___推荐、___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___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___会、___、政协等有关___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___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___成员___。

  非___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___部门和___党派、工商联主要___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___。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___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___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___。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___(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___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______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___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___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___。

  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

  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___(人事)工作的___成员或者___(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___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___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___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___(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___(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党政___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___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___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___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___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___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___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___会、___、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___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___职务;(三)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___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党政___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___、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___、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___会或者政协___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___会、政协___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___提名由___任命的,自___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___协商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___或者人大___会推荐需要由人民___或者人大___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___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___临时党___或者人大___会党组和人大___会组___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___临时党___、人大___会党组和人大___会组___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___推荐由人民___选举、决定任命的___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______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___会推荐由人大___会任命、决定任命的___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___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___提名由___任命的___工作部门和机构___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___任命。

  第四十八条___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___会、___、政协___成员人选和人民___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___党派、工商联主要___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___协商。

  第四___条党委推荐的___干部人选,在人民___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___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___会组___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___或者人大___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___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___。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___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___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___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___(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___下进行,由___(人事)部门___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

  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___推荐);(四)___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___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___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___的___成员,纪委、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党委和___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___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______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___内设机构处级以上___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___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___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___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___交流事宜,___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___关系。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___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___干部任职回避的___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___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___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___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___职务的机关从事___(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___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___以及纪检机关、___部门、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___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___以及纪检机关、___部门、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___成员。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___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___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党政___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___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___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___。

  第五___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___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___干部降职制度。党政___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___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___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___推荐、___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___;(六)不准在___推荐、___测评、___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___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___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和有关___成员、___(人事)部门有关___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___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___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___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有关___成员、___(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___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___条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实行___(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___(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___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___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___条中国人民___和中国人民武装_________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______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本条例由_________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7月9日______印发的《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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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六: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1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贴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潜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群众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职责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潜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理解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我有不一样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到达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状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贴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贴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个性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能够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个性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贴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个性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贴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务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4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能够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能够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推荐和平时了解掌握的状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推荐。

  第十三条初步推荐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必须范围内进行酝酿,构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带给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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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状况。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能够适当调整。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状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能够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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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纪委副书记;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能够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能够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状况,经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能够适当调整。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能够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状况还能够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能够适当调整。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务必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贴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能够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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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状况综合思考,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状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推荐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必须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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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务必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状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礼貌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资料,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带给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资料。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状况。

  强化廉政状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持续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状况。

  各级党委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状况,征求意见;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一样状况,透过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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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状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综合分析考察状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状况,并交换意见;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推荐,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汇报,经组织部门群众研究提出任用推荐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10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能够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状况,必要时能够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职责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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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贴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潜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群众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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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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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职责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潜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理解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我有不一样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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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到达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状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贴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贴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个性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能够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个性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贴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个性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贴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务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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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能够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能够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推荐和平时了解掌握的状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推荐。

  第十三条

  初步推荐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必须范围内进行酝酿,构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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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带给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状况。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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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能够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状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能够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能够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能够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状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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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能够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能够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状况还能够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能够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务必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贴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能够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状况综合思考,充分酝酿,防止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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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状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推荐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必须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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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务必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状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礼貌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资料,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带给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资料。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状况。

  强化廉政状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持续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状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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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状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一样状况,透过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状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状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状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推荐,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群众研究提出任用推荐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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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能够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状况,必要时能够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职责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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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务必构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务必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状况,包括下列资料: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状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职责制。考察组务必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状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一样状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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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群众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能够提出选拔任用推荐。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务必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状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一样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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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状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构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务必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状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能够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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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必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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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状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状况。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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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状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一样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能够推荐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能够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状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适宜人选的,个性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能够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贴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能够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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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贴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潜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取优(竞争上岗也能够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潜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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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透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潜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务必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到达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一样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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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务必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务必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职责追究应当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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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贴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潜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3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状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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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职责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状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职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职责人提理意见或者处理推荐。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状况,提出意见和推荐。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务必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理解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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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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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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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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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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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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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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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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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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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分

  一、判断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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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组织人事部门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领导班子意见推荐。()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效、勤、绩、廉。()

  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组织(人事)部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上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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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视情况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多选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A党管干部原则B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D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等方式进行表决。A口头表决B举手表决C无记名投票D署名投票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A党校

  

篇九: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省***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科研工作规定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其他工作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已经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扎实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征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一)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本有关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开始实施。(三)公开选拔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总署(分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灵活性。能认真贯彻执行县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尖锐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本领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发展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联盟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批判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坚持到底党的党的领导,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三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中层干部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正职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大学本科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人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必需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之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名称的推荐材料及干部队伍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通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工作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单位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所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所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某些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核心成员参加;三千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对推荐票按党委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财务人员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抽象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所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万票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这类提拔干部时,向参加所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对确定的深入研究对象,依据选拔选人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副部级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条件。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组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构筑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清楚的状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观摩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科研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整体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结构性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草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分管领导领导提议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处室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辐花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特兰县所作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其他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必须总和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成功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多种不同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展开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负责管理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外界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相当严重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市场条件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年轻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补办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厚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法规办理。

  四、选人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做法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约束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深入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复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或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可能需要交流的;需要有通过增加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种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可能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供职同一职位上才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之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无视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姻亲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研讨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此项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建设。因教育工作能力较弱或者究其原因其他原因,不非常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履行职责。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基层干部任免。

  2.不准人事部门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对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对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文化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多半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转换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操作过程拉票、串联等不必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官僚主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流氓或者打击报复。

  (二)违反对违反本规章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补足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有关规定就地免职解任或者降职使用。

  (四)规章制度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引发严重后果的,须根据具体情况,或者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相关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此项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关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局(公司)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市级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属公司(站)中层干部的参见选拔任官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十: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Document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

  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

  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

  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

  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

  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

  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

  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初始动议。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事先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属于区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第六条民主推荐。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在获得推荐票数位于前列的人员中确定,且其获得的推荐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七条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考察方案,征求意见。(三)发布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拟任职务。考察组人员组成,联系电话等。考察预告可以以张贴的形式发布,也可以在干部大会上口头发布。(四)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考察、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是: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镇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村、社区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人员较多的为党(总)支部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人员较少的为党支部全体党员。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考察组由有组织人事干部、纪检干部参加的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

  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条酝酿。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上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范围一般为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委员。

  根据需要,还要征求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意见。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需听取纪检监察、计生、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在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负责组织工作的党委成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以无记名填写干部任用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党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方能通过。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任职。实行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非选任制的干部一般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章竞争上岗第十一条实行公开岗位、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第十二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开岗位、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包括:(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二)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讨论决定。

  第五章交流、回避第十四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通过交流、轮岗丰富领导经验、

  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五条采用调任、轮岗等形式,加大干部交流任职,尤其要加强年轻干部的交流、轮岗。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正副职合并计算),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七条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领导干部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十八条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十九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二十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二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第二十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轮岗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六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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