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菁选3篇

来源:网友投稿 | 发布时间:2023-03-01 13:00:16 |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1  第六条省人民*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以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省级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议,省人民*执行省人代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菁选3篇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1

  第六条 省人民*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以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省级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议,省人民*执行省人代常委会作出的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

  第七条 省人民*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法制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理由、负责起草的单位以及建议发布的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省法制局负责对各项立法计划进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编制全省年度或者一定时期的立法计划,报省人民*审批。其中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由省人民*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立法计划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送省法制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其中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调整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

  省法制局按照立法计划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未列入立法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增补的,一般不予审查。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2

  第十条 省人民*各主管部门根据立法计划,承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起草任务。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成立起草小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由其中一个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联合组成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应当准确、明了。对某一方面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用“条例”或者“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做部分规定的,用“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做比较具体规定的,用“办法”。其中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的,称“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行政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应当用规范化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适当划分章、节。条可以分款、项、目。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应当做到以下各点: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收集资料,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

  (二)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衔接。同时,对现行的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进行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力求完善;

  (四)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必须充分协商,力求意见一致。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加以说明。

  (五)语言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时,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说明内容一般包括起草目的、依据、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指导思想、重要条款的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协商情况、贯彻执行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他法规、行政规章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专门提出。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的送审清样,连同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告、起草说明,起草时依据的资料,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摘要,调查研究材料和参考资料等各三十份报送省法制局。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3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规章草案,必须由省人民*常务会议审议:

  (一)综合性强,涉及范围比较广的;

  (二)经过协调仍有分歧意见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其他行政规章草案,可以经省人民*常务会议审议,也可由*审定。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草案时,起草部门和省法制局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并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章的发布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签署省人民*令,全文在《海南日报》上刊登,省人民*不另行文。省人民*办公厅印制少量文本,供各市、县人民*和省人民*各部门存档备查。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涉及范围比较广、综合性强的重要规定、办法。

  (二)以省人民*文件形式发布;

  (三)经省人民*常务会议批准,由省人民*主管部门发布。

  省人民*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制定的本部门、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经省人民*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视同行政规章。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发布后,省人民*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新闻单位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本文标题: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菁选3篇
链接地址:https://www.fukuyaka.cn/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69000.html

版权声明:
1.育才文库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菁选3篇》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关于育才文库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Copyright © 2017-2024 育才文库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育才文库网 版权所有

本站部分资源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尽快联系我们进行处理,谢谢!备案号:沪ICP备1701821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