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范文 > 对照材料 >

医疗案件对照材料9篇

来源:网友投稿 | 发布时间:2022-11-23 15:30:06 |

医疗案件对照材料9篇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案件对照材料9篇,供大家参考。

医疗案件对照材料9篇

篇一: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一

  案情

  ×××,现年十七岁,今年×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卫生院治疗。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

  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0毫克。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

  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来回只需址分钟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我放下药转身去病房一看,坏了,孩子的脸都青了,我大喊“不好了!”这时李大夫才过来,我请求给打激素,可李大夫为了维护他个人的“医道尊严”,拿来的氟美松也不给打。也不量血压,不测心率,不做心电图,却一意孤行,再次打了紧上腺素0.5毫克,又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里再次注射肾上腺素0毫克。当时我女儿还能讲话,她说“打吧,打死我饶不了你!”这第四针肾上腺素打进去不一会儿,孩就突然向后一躺,两眼一翻,两腿一伸,手和脚全青了。我抱着一线的希望,苦苦怏求李大夫给抢救,李医师最后才说“打5毫克氟美松”,其它医务人员把我叫出病房,他们又给孩子打了

  强行针,进行人工呼吸,可是已经晚了,孩子已经死了。八时左右叫来一辆护车,送市级医院抢救仍未能抢救过来。

  我女儿死亡的过程,都是我亲眼所见。

  事故发生以后该卫生院不顾事实真相,不追查被告人的责任,不上报,反而走后门,拉关系,千方百计推卸责任。

  我要求人民法院重事实,重调查研究,为我女儿伸张正义,我为女儿伸冤,对该卫生院李医师草菅人命的犯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并赔偿我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答辩人之女因低烧,咳喘于已十余年,此次住院有咳喘较重伴阵发性胸闷、气喘、呼吸困难,严重时伴有呕吐、烦燥不安、不能平卧等临表现。这些表现均来自患者的主诉及家属的介绍,且病历均有记载,绝非如被答辩人所言“身体一直很好”,“此次只是患有轻型外感”。

  起诉书称患者死亡与使用肾上腺素有关,这是违背科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77年版)规定肾上腺素用于过敏性休克、支气管哮喘等病,常用量皮下注射一次0.5~0毫克,《内科手册》(上海第二医学院编)记载,支气管哮喘用肾上腺素治疗每次0.3~0.5~毫克皮下注射,必要时10-15分钟重复一次等。多年的临床经验及医学理论都认为肾上腺素是治疗支所管哮喘的有效药物,对本

  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治疗是对症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时,也肯定了对该患者使用肾上腺素是正确的。尸体解剖证明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哮喘持续状态导致的纵膈气肿,这是由于病情发展的结果。而使用肾上腺素无论如何也无法导致患者的纵膈气肿。因此,本答辩人正当的医疗行为对患者之死亡应负责任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

  另外,起诉书把几次使用肾上腺素的时间,由原来的正常时间之隔,谎称间隔时间很短,这是捏和造事实。用药的时间均有据可查,有医疗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有保护本答辨人的合法权益,正常履行医生的职责,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答辨之目。

  ×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区卫性局的委托,于×年×月×日,×月×日分两次在市卫生局召开关于×××死亡医疗问题鉴定会,参加会议的除鉴定委员会成员外,还邀请××法院,××区卫生局,××单位,×卫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上经治医师及有关护理人员介绍了患者治疗的经过及注射有关药物的时间和剂量,死者家属申诉了意见。与会成员详细审阅了住院病历、尸检报告、医嘱本等,进行了认真地讨论。

  病历摘要

  患者×××,女,17岁,因咳喘低烧一周于×年×月14日住×卫生院进行治疗,从病史上追溯患者哮喘已十余年,与季节有关,经常服用激素、抗生素等物。于一周来咳喘发作,以早晚为重,阵发性胸闷,呼吸困难,严重时伴呕吐,并有烦燥不安,头疼出冷汗,不能平卧等症状,体温波动在35℃左右,每次发作数小时,用药后可缓解。以往经常用氟美松、氨素碱、舒喘灵、肾上腺素、气雾止喘剂。入院时检查体温32℃脉搏80次/分钟,呼吸16次/分钟,血压120/60毫米汞柱,神志清醒、自动体位、呼吸平稳、气管居中、胸廊对称、桶状胸、肋间隙无明显增宽,肺叩诊呈过清音双肺布满哮鸣音及少许湿性罗音,心界不大、律齐、心率80/分钟,肺动脉瓣第二音高乾、各瓣膜未闻病理性杂音,腹软、无触压疼,肝脾未触及,下肢不肿。

篇二: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

  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

  1/6

  .

  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三.教训和防范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案例2"恶性疟"患者以"重感冒"收住观察治疗,两天后死亡一.事故经过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返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疾"。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2/6

  .

  二.事故分析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

  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事故责任人没有违法过失行为,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在平常工作中,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3.临床科室在新病人接诊,疑难病人的诊治,危重病人的抢救,手术病人围手术期等重点病人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对各项诊疗常规,制度,标准的落实。要注重个人技术水平的发挥,要求对每一个病例诊断分析思路清楚,病程记录规范及时,抢救处理措施得当,对各种预后估计充分。应坚持三级医师相依检诊,把关制度,尤其要把好重点病人诊治过程的环节质量关。

  案例3老人就诊,气死在医院门诊一.事故经过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收费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收

  3/6

  .

  费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分析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三.教训和防范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3.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行,行为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XX,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现念。4.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中应以病人为中心,注重人性化服务,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营造正常良好的医疗氛围。案例4低热患者,门诊输液过程中死亡一.事故经过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

  4/6

  .

  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二.事故分析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因此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三.教训和防范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急,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的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行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拒收患者,以免造成

  5/6

  .

  延误治,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4.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得点病人,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的医疗纠纷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加强科间协作,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可请院外专家会诊,如条件允许应建议患者转院治疗

  6/6

篇三: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wwwwenku1comnews16e2e6c781733105html用心打造免费绿色专业海量的教育文库网站wwwwenku1com65f县xxx酒厂使用超保值期食品添加剂案67t面包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的定型包装食品包装标识和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68g药房经营未经审查批准而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案69d幼儿园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违反健康管理规定及食物中毒案71q市查处某宾馆食物中毒肇事案72s购物中心经营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的广东菜心食物中毒肇事案73某豆制品加工点无证生产经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74s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75z附院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开展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并经警告和责令改正仍拒不整改案本文档来源于第一文库网

  2009年度各市报送典型案例汇总(78个)

  1、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42、S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53、A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案...............................-74、三家汽车维修企业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85、D医院违反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案....................................................................................................-96、一起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对外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107、J沐浴有限公司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健康管理规定及使用的化妆品未索证案..................-118、Y县查处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案.............................................................................................-129、W市卫生局对澳洲EV美容有限公司x店进行处罚....................................................................-1210、H县查处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1311、M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案........................................................................................-1412、某医院医疗废物未分类分装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案...................................................-1513、W医院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案..................................................................-1614、Z县查处违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规定案............................................................................-1715、XX医学院附属医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丢弃案..............................................................-1816、某医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及使用不合格消毒液案...................................................................-1917、M乡卫生院医疗废物处臵不符合国家规定案............................................................................-2018、5家公立医院医疗废物处臵不符合规定案................................................................................-2119、某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案.......................................................................-2120、E县依法查处非法行医案...........................................................................................................-2221、一起多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案...............................................................................................-2322、徐某以免费体验治疗为名销售医疗器械案...............................................................................-2423、某大药房利用仪器诊断疾病案...................................................................................................-2524、XXX国际学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525、洪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2626、H县查处某医院非法行医案........................................................................................................-2827、W县查处社区服务人员私自家中行医案....................................................................................-2828、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申请强制执行案.......................................-2929一起依法判决非法行医罪的案件...................................................................................................-3030、案例六:XX医院出租科室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张秋元开展妇科、男科诊疗活动案..........-3031、T县查处某康复医院承包案........................................................................................................-3232、某医院出租、承包相关科室给他人开展诊疗活动案...............................................................-33-1-

  33、B市XX镇卫生院非法出租承包科室案......................................................................................-3434、F县某卫生室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3635、X门诊部在责令补办校验手续的限期内拒不校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3636、七家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及违规治疗肝病案...............................................................-3737、胡XX诊所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处臵不符合规定案.........................-3838、E市红十字会医院机构及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实施剖宫产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4039、某卫生院超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案.......-4140、F县某村卫生室擅自从事疫苗接种工作案................................................................................-4241、S区第二人民医院XX路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4442、王某不服市卫生局对其‚专利转化‛行政处罚诉讼案.............................................................-4443、孙某不服K市卫生局对其开展理疗活动行政处罚诉讼案.........................................................-4644、A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及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4945、谈某口腔科诊所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5146、L诊所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5247、首起‚两非‛行政诉讼案件卫生部门获胜诉.......................................................................-5348、L市查处一起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5449、某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销毁过期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违规借用第一类精神药品案.............................................................................................................................-5450、某大药房销售夸大宣传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案...............................................................-5651、某医药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未索证案.......................................................................................-5752、某单位销售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案...............................................................-5853、三家医疗机构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5854、Q县查处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案.......................................................................-5955、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违反消毒管理案.......................................................................................-5956、C县查处4家农村集中式水厂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6157、D县查处某水务公司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6158、F市C供水站无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从事集中式供水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案.....-6259、A市查处农场自来水厂违法生产不合格饮用水案....................................................................-6260、系列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案.......................................................................................-6361、M公司生产销售未获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器械案.................................................................................-6562、程某经营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狗及违反健康管理案.......................................................-6563、B市查处全国首例餐饮业非法经营‚鲜榨果汁‛案................................................................-67-2-

  64、J大酒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卫生要求案............................................................................-6865、F县XXX酒厂使用超保值期食品添加剂案................................................................................-6966、M大酒店销售的卤牛肉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案......................................................-6967、T面包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的定型包装食品包装标识和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7168、G药房经营未经审查批准而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案....................................................-7269、D幼儿园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违反健康管理规定及食物中毒案............................................-7370、F县陆某卤菜店食物中毒案..........................................................................................................-7471、Q市查处某宾馆食物中毒肇事案................................................................................................-7572、S购物中心经营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的广东菜心食物中毒肇事案........................................-7573、某豆制品加工点无证生产经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7774、S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7875、Z附院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开展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并经警告和责令改正仍拒不整改案.................................................................................................................................................-7976、某单采血浆站违反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案...........................-8077、L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从事采集血浆工作案.....................................................................................................................................................-8178、某集团医院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案...........................................................................................-84-

  重要提示:每位评审专家推荐的典型案例数≦10个,请把推荐的案例序号的回执于2月9日前传真至0551-2242947,并请将回执的电子版发至邮箱ahwsjdc@126.com。

  回

  省卫生厅监督处:

  执

  经认真评审,现推荐下列案例作为2009年度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序号如下:此致评审专家:、、、、、、、、、。

  -3-

  1、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一、案情介绍该企业系私营企业,从事原煤生产销售,法人代表刘某某,实际负责人毕某某,地址:x县xx镇xx村,现有职工总人数约75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60人,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自2001年投入生产以来,从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卫生执法人员自2008年9月以来已对该厂的职业卫生进行多次监督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但该企业仅在2009年8月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了一次一般体检,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相关证据及其它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2008年9月18日)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2008年11月25日)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页(2008年8月5日)4、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一页(2008年9月18日)5、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一页(2008年11月25日)6、井下作业工人的询问笔录三份六页(2009年9月4日)7、法人代表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2009年9月23日)8、照片两页四张9、职工名单10、法人代表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四、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4-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五、处罚情况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当事人于2009年10月27日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并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六、体会与思考1、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劳动者对职业病及其防治知识的认识,促进其自觉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必须营造社会氛围,取得政府对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大力支持,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办案难度大。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面对的是一个经济实力强大的企业、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一旦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来自各方面的关系和压力将给办案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在这起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所领导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层层压力,开出了该县第一张职业卫生的罚单。2、S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案情简介:我局于2009年3月26日对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及矽尘危害,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该单位粉碎、接料岗位共有接触噪声、矽尘人员13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市卫生局于2009年5月11日对S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对S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

  -5-

  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到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市委常委、副市长xx亲自作出批示,2009年7月13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及时缴纳了罚款。本案目前顺利结案。案例评析:1、本案是一起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案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案件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本案的查处说明了我市卫生局拓展执法思路,对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有很好借鉴意义。2、目前全国各地都注重发展经济,注重招商引资,地方领导只要求经济发展,并不很关注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甚至不允许综合部门进行检查,更不允许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职业卫生工作开展十分艰难。2009年3月凤阳发生了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件,30余家石英砂生产企业转入周围市县生产。这些企业生产工艺简陋,缺乏必要的防护设施,极易导致矽肺病发生。为防止凤阳事件在我市重演,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部署非法生产石英砂专项整治工作,市卫生局十分重视,果断采取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对非法石英砂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坚决依法给予关闭、取缔,执法手段硬,力量强,宣传到位,还对部分违法企业及时进行了立案查处,切实保护了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促进我市经济稳定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2009年8月6日†人民日报‡曝光凤阳石英砂事件后,市委副书记xxx牵头8部门对全市35家非法生产加工石英砂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市卫生局以整治为契机,抓住该公司石英砂生产存在的危害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处罚中充分考虑被处罚单位陈述申辩权利,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作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市投诉受理中心报告,使被处罚单位感受到处罚合理,程序规范,心悦诚服接受处罚,取得很好的执法效果。

  -6-

  3、A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案一、案情摘要Y县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在对A水泥有限公司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职工总人数110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40人,公司经营范围为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销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40名劳动者自2006年8月份以来未能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执法人员在多次检下达整改意见书无效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12日制作了有关笔录,依据†职业病的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作出行政处罚。二、主要证据收集A水泥有限公司为一私企,由于业主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近两年来,虽然卫生监督员多次检查督其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但其业主总以停产等借口一推再推,卫生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多达6份,尤其是今年‚2号卫监行动‚期间,卫生执法人员不厌其烦上门督促,但其业主总借口出差在外等,从未谋面。卫生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卫生局汇报,随即对其立案查处。卫生执法人员于2009年10月12日再次到该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马某仍不在,执法人员找到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兼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制作了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三、处理结果A水泥有限公司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09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A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月组织了接触粉尘的40名工人进行了健康体检,由于该公司经济困难,同意其分期交纳罚金的请求,于11月3日自觉履行了首付的5000元的行政处罚,其余罚款将分期交纳。四、经验教训1、由于受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政策的影响,我们一直本着督促引导的宗旨,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水泥有限公司为该县第一家因此违法A

  -7-

  行为受处罚的企业,这是在凤阳县石英砂企业职业危害事件在全国造成很大影响的背景下,借‚卫监2号行动‛的东风,经卫生执法人员多次宣传、督促无果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完全接受我们的行政处罚,在当地收到良好的效果。2、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为了营造执法环境,消除企业的抵触情绪情绪,我们组织多期大型的培训班,放发宣传材料,网上发布公告,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对企业的督查指导做到耐心细致,不厌其烦,检查次数每户达5次以上,并每次下达整改意见书。A水泥有限公司因厂方不重视职业病防护工作,对监管采取躲避态度,我执法人员发扬契而不舍的精神,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多次上门,多次下达整改意见,多次电话和业主沟通,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因些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3、A水泥有限公司由于企业经济困难,要求给予经济上的减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着处罚与教相结合、罚一警百的目的,我们进行了二次合议,大家一致同意了当事的人请求,使本起行政处罚案件得以顺利执行。4、三家汽车维修企业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案情简介2009年2-3月,M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全市汽车维修企业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J汽车修理厂、Y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Z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汽车维修企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苯、电焊烟尘、噪音、汽油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三家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针对以上情况,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对上述三家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三家单位均都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评析1、通过案件的执行,规范了整个汽车维修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多年来,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比较滞后,一直没有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通过此次案件的执行,对全市所有汽车维修单位起到了震慑作用,案件发生后,我们将此案件向全市汽车维修单位进行了通报,它督促整个汽车维修行业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督促使用,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员工能严格遵守安全卫生操作

  -8-

  规程。2、精心组织、做好宣传教育,让企业有充分的知情权M市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此次汽车维修行业的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多次到汽车维修行办,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2008年8月初,联合行办专门下发了开展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防治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汽车维修单位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等方面进行自查,2008年9月初开始,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每家每户进行宣传教育,填写调查表,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多数汽车维修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2009年2月18日,市卫生监督机构又专门组织召开全市汽车维修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再次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要求仍未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单位立即改正,在我局再次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以上三家单位一直没有按要求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因此在我局进行立案件处罚后,整个办案过程无任何瑕疵或不足,三家单位非常清楚自己的违法行为,均主动放弃听证,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5、D医院违反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案案情简介:2009年5月15日S市卫生监督机构对D医院进行执法检查,要求D医院配备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2009年7月我局组织召开了全市放射诊疗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会议,推行‚123‛管理模式,要求各放射诊疗单位在介入放射学和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123管理模式推行后,我局对放射诊疗单位进行检查.D医院的2#、3#、4#机房内均未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D医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S市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评析:1、通过本案的执行,提高了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健康保护意识,同时也对放射诊疗单位起到警示作用,放射医生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健康,还要维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2、公众的法律知识不断积累,法律观念不断的提高,利用法律进行健康维权的意识不断加强,本案的执行使受检者应用法律进行健康维权有了

  -9-

  先例。3、本案是S市对放射诊疗单位,第一次应用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条款进行处罚,同时也提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仅仅只关注放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保护,还要注重受检的健康权益。

  6、一起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对外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案例简介】2009年8月10号上午10点30分,N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全县放射防护执法检查时检查到某一乡镇卫生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放射科没有取得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对外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刘某某、郭某、杜某某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持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工作。卫生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立即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执法人员根据该乡镇卫生院的违法事实及时制作了案件受理记录及立案报告,8月24日卫生执法人员根据该乡镇卫生院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乡镇卫生院的违法情况进行了合议,合议给予该乡镇卫生院立即停止放射诊疗执业工作,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9月4日,通过邮寄向该乡镇卫生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09年9月14号以邮寄方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乡镇卫生院履行了10000元罚款。【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相关依据文件5份【处理结果】1、立即停止放射诊疗执业工作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案件分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对外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该卫生院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及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刘XX、郭X、杜XX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未持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操作。该卫生院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

  -10-

  于该卫生院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给予1、立即停止放射诊疗执业工作。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二、部分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差。三、本案在查处过程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善于细致观察,及时发现违法事实,并立即提出限期整改。

  7、J沐浴有限公司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健康管理规定及使用的化妆品未索证案[案例简介]2009年1月4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城区洗浴场所专项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J沐浴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刘某、方某、夏某某等17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2、无传染病防治管理、艾滋病防治管理制度;3、在男子沐浴室换衣间台上放有供顾客正在使用‚紫珍珠亮泽啫喱水‛毫升已过期,30使用期限至2007年6月;4、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液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相关证件资料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5、在公共场所内未放臵安全套或者设臵安全套发售设施;6、供顾客使用公共卫生用品未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无消毒记录;7、在原料库房发现供顾客使用的‚思洁‛牌桶装沐浴液8桶×25kg/桶,洗发液1桶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化妆品生产批准证号,未索取生产厂家生产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批准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索证资料。我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初步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并于2009年1月7日进行了立案。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合并作出警告并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于2009年3月3日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并于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当日,及时缴纳了罚款。[案例讨论]本案由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较强,对卫生执法工作积极配合,最终圆满结案。

  -11-

  一、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该公司刘某、方某、夏某某等17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岗,未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在公共场所内未放臵安全套或者设臵安全套发售设施,为顾客提供不符合规范的化妆品等行为。二、此案证据充分确凿。卫生监督员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一是现场制作卫生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名;二是通过询问取得了该公司法人的证词;三是现场控制工作人员的签到名单,并现场拍有照片,各项证据相互印证。三、此案行政处罚适当。在本案的处罚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围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当事人2个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程度相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偏重,但是考虑到在处罚过程中,既要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经过和议,确定了处罚内容。实践证明,量罚是适当的,因此能顺利结案。四、此案为专项案件。2009年1月份,我所对城区12家洗浴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存在的违法行为基本相同。卫生执法人员对12家洗浴场所的管理相对人都实施了行政处罚。此批案件是我所处罚面最广、履行率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8、Y县查处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案Y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设施意见‡(皖卫监[2009]69号)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此次专项共检查公共场所76家,其中2家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活动,6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七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9、W市卫生局对澳洲EV美容有限公司x店进行处罚2009年7月2日,W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澳洲EV美容有限公司W市xx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美容师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工作;给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检

  -12-

  查笔录和询问笔录。W市卫生局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7月3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之书,对其给予停业七天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接到文书后,表示放弃听证,接受处罚。W市卫生局于7月6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完全履行处罚。

  10、H县查处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2009年3月24日我所接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转送函,该函投诉H县xxx路红发廊美容美发店开展切眉和切眼袋手术,造成投诉人术后恢复不良。我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检查中发现一楼美容场所多处悬挂医疗美容宣传画册,在二楼发现预约登记本、纹绣记录表、激光美容记录本、注射器一箱以及涉及医疗美容项目的价格表。经过调查该美容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从业人员无执业医师资质。现场收集的主要证据:1、书证。收集被处罚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号码、宣传单;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述材料证明了该美容场所内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2、物证。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现场收集了注射器、医疗美容工具、预约登记本、纹绣记录表、激光美容记录本、医疗美容项目的价格表。这些材料证据证明了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为没收违法所得提供了依据。3、视听材料。利用现场拍摄的手段证明案件的事实。我所依法对红发廊美容美发店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医疗用品,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处以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协调投诉人和红发廊负责人对赔偿事宜磋商。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红发廊自觉履行。【评析】本案是一起比较普遍存在但相对隐蔽的无证行医案,大多数生活美容场所在隐蔽的包间内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在检查过程中负责人多以包间内有客人在做全身护理为由拒绝检查。本案案情比较简单,执法部门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是也存在问题。一、办理此案的鉴定机构及监督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注重多种证据的收集、保存,为此案的定性处理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二、维护了管理相对人和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的查处违法行为和

  -13-

  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晓之以理,使之能够配合监督机构的调查工作,并自觉接受处理;对投诉人及时的反馈处理结果并积极协调赔偿事宜,使之最终达成一致。存在的问题:1、本案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本案中这种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还是普遍存在,但在检查中不易发现,如果不是依据投诉人举报的线索执法人员不好深入调查取证。2、调查取证较难。由于医学美容涉及个人隐私,大多数当事人不愿透露真实姓名、地址,一般做了手术就走;美容场所内资料建立不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3、需提高居民对医疗美容项目的知识,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11、M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案一、案情简介:夏季来临,游泳场所迎来了营业高峰期,游泳池水质是否卫生是消费者较为关心的问题,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使游泳场所经营者确实落实消毒措施,市卫生监督机构把游泳场所的监管作为夏季公共卫生S安全工作的重点,每周对全市各大游泳池的池水进行采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显示在2009年7月8日的送检游泳池水样中,成人游泳池水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两项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该单位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M公司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二、评析:1、该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的卫生许可证上名称为:M公司工会委员会游泳池。经过深入的调查,M公司工会委员会提供了马工法证字第120500003号†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因此可以认为M公司工会委员会依法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该被认定为本案的主体。2、市卫生监督机构在8月5日†XX日报‡第二版刊登了一篇†游泳场馆开放喜中有忧‡新闻报道,对于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游泳场所进行了实名批评。该新闻报道被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第71期名为‚为实名批评叫好‛的†新闻阅评‡期刊所选中,并专报省委王金山书记、王三运省长等省委主要领导评阅,同时抄报国家、省直和地市有关部门。3、健康报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14-

  12、某医院医疗废物未分类分装及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案案情介绍:县卫生局2008年1月15日对某镇某医院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1、医疗废物未分类分装、未见医疗废物处理记录;2、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当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医院负责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医疗废物分类分装,规范处臵,完善记录,医院负责人在相应的文书上签字确认。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认为某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2008年3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2008年4月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医院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评析:本案是一起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和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案,此类形式违法现象在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乡村及个体诊所普遍存在,我县通过专项集中整治,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上述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尤其是医疗废物的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任务,任重而道远。在本案中承办人员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分别合议,合并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案在调查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本案中取证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现场笔录中只是笼统的记录了医疗废物未分类分装,没有具体准确的描述,是什么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情况如何,是否有警示标志,医院是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中是否混有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是否进行了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处臵情况是否规范等,现场笔录中没有记录,询问笔录中也没有反映出来。如果要查清某医院医疗废物不规范的行为持续的时间,每天医疗废物的量是多少,是否有买卖医疗废物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现场调查取证时还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取证,以进一步收集、固定、补充证据,形成证据链。

  -15-

  二、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调查,现场笔录中只记录了无执业医师资格,其他的情况没有具体描述,如应当让其提供资质证明,记录其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是什么科室,诊疗活动的时间,如果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其指导医师是谁,是否有超范围行医。如果既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也没有†执业医师证书‡,除对某医院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对其本人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使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本案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依据只按照法律法规的第几条认定执行,而没有具体到相应的款、项、目。如医疗废物未分类分装应是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四、合并处罚应对每一违法行为进行分别合议,分别裁量,提出处罚意见,而不应笼统的提出合并处罚,如本案中应对医疗废物未分类分装的违法行为合议、裁量,对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合议、裁量,两项合并裁量行政罚款多少,这样较为妥当。13、W医院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案一、案情摘要案件1:2007年4月4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反应W院将产生的一次性注射器、带血的沙布、棉签等医疗废物倾倒在生活垃圾存放点。卫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举报地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XX生活垃圾存放点确有注射器、带血的沙布、棉签等医疗废物堆放,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拍了照片,并对在旁边长期修理自行车的业主黎某进行询问,证实生活垃圾存放点内的医疗废物是W院倾倒的,已经有几个月了。对W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无医疗废物暂存点。询问该院法定代表人证实,医院自2007年元月起与XX居委会签定协议,每月交240元人民币给居委会,然后医疗废物由居委会处理。案件2:2009年2月19日下午16时10分,卫生执法人员在巡回监督检查时发现,W院将带血的卫生纸垫、一次性扩阴器、安瓿瓶等医疗废弃物从其暂存点交给环卫工人处臵。询问证实,该院虽然与某医疗废物处臵公司签定了处理协议书,但是由于清洁工人属于新上岗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误将医疗废物当作生活垃圾进行处臵。二、主要证据收集案件1:举报投诉登记1份;某生活垃圾存放点†现场检查笔录‡1份;医院医疗废物处臵情况†现场检查笔录‡份;1医院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医疗废物倾倒点见证人†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9张。

  -16-

  案件2:医院分管院长†询问笔录‡1份;医院总务科长†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6张。三、处理结果该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并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两次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26条。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41条,分别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案件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该院及时改正了存在问题,并全部缴纳了行政罚款。案件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该院及时改进了存在问题。但由于更换法定代表人,经营效益较差,经申请,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合议,并报局领导批准,准予其分二期缴纳罚款。第一期应缴罚款4000元已经缴纳。第二期罚款将在2009年12月底前缴纳。四、经验教训1、举报投诉案件应反应迅速,及时赶赴举报现场调查取证,采用必要的取证工具固定证据,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便形成证据链条。2、虽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于2003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但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医疗废物处臵,有的甚至不按规定签定或执行医疗废物处臵协议。卫生执法人员应加强日常监管。3、医院法定代表人更换,院感管理人员和医院清洁工未经培训上岗更容易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应注重掌握医疗机构人员变动情况信息,及时培训医院法定代表人、院感管理人员和医院清洁工,并重点加强监督检查。4、此类案件取证中应注意询问周边群众,以获取旁证。案件2中如再制作1份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则证据更为充分。5、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并送达,即为生效法律文书,不得随意减免。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本案适用了本条规定。

  14、Z县查处违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规定案Z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在开展卫生部†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实施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秘[2009]257号)的行动时,在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中

  -17-

  共检查医疗卫生机构152家。其中二级以上医院1家、乡镇卫生院9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家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较规范,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人员有相关培训记录,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能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包装,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相关人员有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符合规定。违法事实:50家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包装,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未分类存放,相关人员无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处罚依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50家医疗卫生机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共罚款53000元。案件分析:经过回访,先前经过处罚的对象,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现已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整改,基本上达到了规定要求。今后须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乡村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使之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15、XX医学院附属医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丢弃案

  [案情简介]2009年3月5日接到群众投诉:‚XX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疗垃圾丢弃在国治街垃圾中转站‛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xx街垃圾中转站垃圾池中有使用后的输液针头、纱布、安瓿和XX医学院附属医院的CT报告单、放射片塑料包装袋,经调查核实,XX医学院附属医院将本院的保洁及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臵交由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节省医疗废物的处臵成本,在收集时就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运至xx街垃圾中转站丢弃。针对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认定XX医学院附属医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丢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医院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医院接受处罚,并自觉完全履行。“案例评析”1、目前医疗废物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带来的危害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近年来,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成立了医疗

  -18-

  废物管理组织,临床科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收集转运实行双交接签字记录。由于我市无医疗废物处臵中心,因此医疗废物都是由医疗机构自行焚烧、处臵。有的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臵交由社会公司管理,为减少处臵的成本,公司往往会把收集的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违规处臵,造成危害。2、医疗机构乱丢医疗废物往往是群众举报发现,卫生执法人员在实际查处中,只能发现一些输液皮条、针管等医疗废物,找不到带有医院名称的单据、标签,这时如果医院不承认或证人无法提供确切证据时,就比较难以认定是哪家医院丢弃的医疗废物,也就无法对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医疗废物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一般规定医疗机构内存在的医疗废物管理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外发现的医疗废物管理问题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本案中虽然是在国治街垃圾中转站中发现的XX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的医疗垃圾,但经过执法人员的详细调查发现,该院临床科室是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分开、分类收集,物业公司人员在运出临床科室后在医院内垃圾暂存点将医疗垃圾袋和生活垃圾袋放入同一垃圾车内,运至国治街垃圾中转站丢弃。因此我局认定该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医疗垃圾混入到生活垃圾中,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本案被列入全国卫生执法典型案例汇编,并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

  16、某医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及使用不合格消毒液案【案情摘要】2009年6月8日,H市卫生局4名执法人员对某100张床位以上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院未成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未建立相关的消毒管理制度,未开展医院感染检测工作;门诊注射室的医疗废物桶内棉签、安瓿混放在一起。特别是‚一病区治疗室‛使用的‚84‛消毒液,经市疾控中心检测细菌菌落总数超标30多倍.【主要证据】1、2009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09年6月8日),3、xx市疾控中心检测报告(09XD042)【处理结果】经合议认定,未成立相关组织及建立制度和使用的‚84‛消毒液菌落总数超标等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门诊注射室医疗废物混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不愿接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9年7月28日,改用特快专递

  -19-

  送达。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后(邮政局快递回单),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8月31日,市卫生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目前该案以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案件评析】1、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处罚是合适的。2、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这类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对较少,尤其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消毒液的行为处罚得更少,卫生监督更注重的是医疗执业许可、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造成个别医疗机构放松对医院感染工作的管理,应该引起卫生行政部门的注意。3、本案也存在不足之处,现场检查笔录是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中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全面和准确,紧扣相关法规的本意,对现场情况的记录应当客观、准确、具体。本案现场检查笔录描述的‚门诊输液室医疗废物桶中棉签、安瓿混放‛不具体,数量多少不详,若只是几个,容易被理解为医护人员的疏忽造成。

  17、M乡卫生院医疗废物处臵不符合国家规定案2009年7月28日,Z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xx区M乡卫生院医疗垃圾乱丢乱放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卫生院二楼平台上有丢弃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针头、针管;院内花坛中和地面上随处可见丢弃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针头等医疗废物;特别是在该卫生院厠所西侧宽约2米、15米的通道内见到大量丢弃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长输液器、引流管、一次性试管、口罩等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气味特别难闻。在执法检查中,该院不配合检查,院长周某某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并且提出无理要求。指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挑刺、找毛病,自己还要求在媒体上曝光。2009年7月31日,Z市电视台†xxxx‡栏目对该卫生院医疗废物处臵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在2008年11月份,Z市卫生局对该院随意丢弃医疗废物,将大量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进行整改。历时8个月该院没有整改,在医疗废弃物处臵管理上仍然存在

  -20-

  突出的问题,有较大的卫生安全隐患。2009年8月24日,Z市卫生局向Y区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责成Y区卫生局对M乡卫生院违规处臵医疗废物依法进行处理的函‡区卫生局对M。Y乡卫生院违规处臵医疗废物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M乡卫生院原院长周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为副院长的行政处分。

  18、5家公立医院医疗废物处臵不符合规定案2009年5月14—18日,C市卫生局组织的甲型H1N1防控工作执法检查组检查时发现5家公立医院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严重隐患,主要表现:一、医疗废物暂存间无警示标识,与生活垃圾暂存间在一起,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等;二、未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有的医院未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进行毁形消毒;三、医疗废物登记不全,去向不明。四、未对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这5家医院都是我市规模较大的医院,针对各单位的存在问题,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照片等证据,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院立即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3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2009年6月12日市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员对该院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我局根据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3家医院分别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9000元、10000元、8500元的行政处罚,对2家医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9、某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案案情介绍:2008年8月6日接群众电话举报,某药房前店卖药,后堂为病人进行诊疗活动。我局立即派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现场检查,该药店位于某镇社区内,前店卖药,在大药房的后面有两间小平房为诊疗场所,有四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主要执业人员张某某系某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无执业医师资质,药房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还发现用于诊疗活动的部分药品和器械。卫生监督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证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并在

  -21-

  相关的文书上签字确认。经合议认为该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诊疗器械(药品两箱,诊疗器械,价值2000元);罚款人民币6000千元整。2008年8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当事人递交了书面陈述,承认其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由于经济困难,举债较多,要求减轻罚款的处罚,并放弃听证要求。经承办人员多方面了解,认为当事人所述困难基本属实,经第二次合议决定:没收诊疗用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008年8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评析:本案是一起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案。执法部门行动迅速,处理果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臵合理。一、本案调查处理中及时对违法违规的有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全、固定,为进一步处罚奠定了基础。二、本案处理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情况进行了解,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经第二次合议后减轻罚款的处罚合情、合理、合法。做到了打击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和诣执法,以人为本的精神。三、不足之处,本案在调查中对药店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从事诊疗活动的,收入情况等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违法收入无法统计。

  20、E县依法查处非法行医案[案情简介]:2009年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创新卫生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在全市开展卫生监督规范年活动,E县卫生局作为卫生监督规范年活动行政许可试点县,重点加强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准入关。结合医疗机构换发执业许可证,严格按照标准,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了一批资质不符、条件不具备的诊所,进一步净化了我县医疗市场。2009年11月5日,E县卫生局在对该县某镇的医疗市场进行巡回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镇狮山村青山组110号王某正在开展诊疗活动,诊室的桌上放有王某开具的处方笺、门诊病历记录薄和血压计、听诊器等医疗器械,药房内有药品。

  -22-

  经调查核实:1、王某当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王某当场不能出示†执业医师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3、在现场发现由王某开具的处方笺39张、门诊病历记录薄1本、血压计、听诊器和价值人民币叁佰余元的西药。[违法事实的认定]:1、不能出示†执业许可证‡,现场发现有医疗器械、有门诊登记本、处方笺医疗文书、有医疗收费收入,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其行为为违法行为。2、其本人不能出示†执业资质证书‡。[案例的分析]:1、本案机构、人员均无合法性,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于王某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影响不恶劣,执法人员合议时,给予了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3500元,立即停止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用法律准确,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乡村医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我县的村级医疗机构是以‚一个卫生室多个医疗点‚的为村民提供卫生服务,在2004年后,我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关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全县村级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独立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王某符合乡村医生资质报考条件,而其未予报考,未能取得乡村医生资质。我局在2009年初开展‚卫生监督规范年‛许可试点工作,依法对医疗市场进行清理整治,在换发†医疗机构许可证‡时,因王某无合法行医资质而未许可。此案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随着国家法制逐步健全,暴露出现实行为与法律法规的矛盾,也反映出依法行政的艰巨性、复杂性。[案例结论]:1、本案是一起典型非法行医案件,必须依法予以制裁、取缔;2、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严把行医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行医行为,确保医疗市场有序;3、行政执法要加强医疗市场监管,克服各种障碍和困难,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21、一起多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案未结案

  -23-

  22、徐某以免费体验治疗为名销售医疗器械案2009年8月18日,市卫生局转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E(E药案移“2009”8号),将‚健是仙养身馆涉嫌无证行医诊断案‛移交S区卫生局处理。根据线索,S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分别于8月18日和8月20日对某菜市场内B-20号进行现场检查,两次检查健是仙养生馆均关门。后经多方了解,健是仙养生馆开门营业时间短,早上10点关门,下午3:30开门,摸清对方营业规律后,8月24日突击检查,当时健是仙养生馆正在营业。区卫生监督员书写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进行摄像拍照取证。、经查实:健是仙养生馆坐落于某菜市场B-20号,广告标牌是‚上海健是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口处方桌上摆设血压计、听诊器各一台,健是仙养生馆送健康进社区公益活动宣传单若干,宣传免费足底按摩,改善身体健康,中医理疗及中医泡脚等。店面面积约6平方,三面墙壁上悬挂‚针灸穴位挂图‛‚标准耳穴挂图‛‚著名中医时志刚教授简介‛‚上海健是、、、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介‛‚锦旗两面‛、。现场两名中年妇女试用健是仙气血循环机、一名女子在泡脚盆内使用中药泡脚粉,包括测量血压在内均为免费。该店负责人徐某在交纳一定押金给上海健是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公司下拨两台气血循环机由其自行选点进行免费试用推销,徐某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某菜市场B-20号以免费体验气血循环机为名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徐某开办的‚健是仙养生馆‛无工商营业执照。健是仙养生馆在体验治疗活动中有使用器械为体验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体验者恢复健康的行为。此类行为实质是一种诊疗行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结合†xx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给予徐某没收器械、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取缔。本案于2009年8月26日结案。案件简析体验治疗是一些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近几年来开展促销的一种手段。体验治疗是否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关键是看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在体验治疗活动中是否有诊疗活动。针对体验治疗这类案件,我们关键要收集证据证明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在体验治疗活动中有使用器械为体验着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或者帮助体验者恢复健康的行为。健是仙养生馆在体验治

  -24-

  疗活动中有使用器械为体验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体验者恢复健康的行为,此类活动证实该体验治疗是一种诊疗活动,就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必须接受卫生行政处罚。该案的处理经有关网站公布后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反响。

  23、某大药房利用仪器诊断疾病案【案例简介】2009年8月4日,N县卫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该县某大药房内,有人用仪器给前来购药的患者看病。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所谓的医生正用ZXG—E自动心血管功能测试仪器给一赶集的农民看病。经查,该医生属无证非法行医,而该仪器只是针对患者当前的心血管疾病预防、健康保健和亚健康状况检测给出提示,并不能作为诊断结果。经查,药房老板为招揽生意,雇请一外地人充当医生,利用农民对高科技了解不多,骗取患者信任并购买其药品。【主要证据】1、2009年8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处理结果】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保存诊疗器械。【案件评析】某大药房为多销售药品,雇佣无†医师执业许可证‡的人员在其药房坐堂从事诊疗活动,而且该大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违法行为。此案告诫我们,非法行医无处不在,隐蔽性很大,这就要求我们卫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不能松懈思想,提高警惕性。在此案中: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接到举报后,卫生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没收其非法诊疗仪器。充分说明卫生执法人员反应敏捷、行动迅速。

  24、XXX国际学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案情简介]2009年5月13日我局对安徽省XXX国际学校校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医务室从2009

  -25-

  年2月14日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生徐某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在调查该医务室违法所得时,当事人极不配合,执法人员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反复向该单位宣传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终于在2009年6月22日当事人后勤部副主任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通过对其询问得知,该单位在2009年5月做过一次盘存表,医务室非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玖元肆角伍分(2459.45元)。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该单位: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玖元肆角伍分2、(2459.45元)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当事人已在2009年9月8日自觉履行。该单位后又聘请一名持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申请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例评析”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行医案件,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晰的描述了在该校医务室内发现有医疗仪器、器械、药品和医疗废物,明确说明该诊所进行了医疗诊疗活动,并进行摄像、拍照。经过对医务室医生和校方管理人员询问,并且通过向淮上区卫生局核实,证实该医务室未在卫生行政部门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卫生监督员认定该校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学校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本案是我局医疗机构管理科在对学校进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时发现该校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在其大力协助下使得该校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了纠正,当事人自觉履行。随着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移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工作重心将转移到医疗机构监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等方面,因此执法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综合执法能力。3、打击无证行医是医疗机构监管中的重点和难点,面广点多,尤其像学校这种特殊的、人员集中的地方,更不能忽略无证场所的存在。对学校这种特殊的场所,将他们纳入到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下。采取疏导的方式,让那些具备行医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学校成立合法的诊疗场所,解决在校学生就医的问题。

  25、洪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案情介绍:2008年12月24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乡街道有一个标志为‚XX门诊‛的诊所,标志牌上写有‚内外妇儿、骨科、新生儿科、X光机透视、钡餐、电子胃镜、纤维肠镜、化验‛等内容。现场检

  -26-

  查诊所内有三名患者正在输液,诊所内有药架、药橱、常用药品、读片机一台,见到2008年12月4日至2008年12月23日处方10张,卫生监督员当场进行调查取证,拍摄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洪某进行询问,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要求洪某签字确认,洪某均在相应的文书上签字确认。2009年1月6日我局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合议一致认为:洪某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1、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没收药品和器械;3、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09年1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2009年1月20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某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请求。洪某非法行医在2005年8月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次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2009年5月14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洪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然在开展诊疗活动,情节恶劣。因此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察。评析:一、本案是一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案,执法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做出的处罚和处理决定适当,程序合法。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在我局尚属首次。洪某非法行医在2005年8月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执行不彻底,形成遗留问题,2009年1月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2009年5月检查时发现洪某仍然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情节恶劣,无视法律。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提升本案的性质,有助于案件的执行,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此案如能顺利办理,对非法行医者将是极大的振动,对于卫生监督执法在查处重点和难点案件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在‚打非‛活动中相关单位的密切合作精神。三、本案在调查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洪某本人是否具有执业资质,现场是否还有其他执业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质情况没有进行调查,对当事人的询问在其非法行医时间上、收入情况没有表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7-

  四、取缔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此案在取缔过程中,由于洪某的煽动,受到当地群众的阻扰,行政取缔无法实施。执行前应与相关单位联系(如公安、工商等)取得合作、联合执法,降低执行的难度。

  26、H县查处某医院非法行医案●案情摘要2009年5月H县某医院,使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毕业生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在救治患儿潘某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T县卫生局经立案调查核实,该医院在救治患儿潘某过程中,存在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毕业生曹某、詹某在儿科病区独立当班、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儿科主任吴某默许未取得执业资质和处方权的医学毕业生曹某、詹某代签处方签名;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曹某擅自冒用儿科医生吴某签名开具处方,为患儿潘某实施救治。T县卫生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某医院使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学毕业生曹某、詹某独立从事临床活动,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儿科主任吴某默许未取得执业资质和处方权的医学毕业生曹某、詹某代签处方签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儿科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曹某擅自冒用他人姓名开具处方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给予罚款3000元,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均自动全部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点评此次事件暴露出该医院内部管理不严、依法执业意识淡薄。打击非法行医和医院管理年活动已开展四年多,仍有少数医疗机构对打击非法行医和依法管理、规范执业认识不足,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卫生部门形象。本案的查处体现了T县卫生局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规范依法执业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27、W县查处社区服务人员私自家中行医案●案情摘要2009年10月W县某镇卫生院来信反映,该镇风西社区服务站人员李某私自在家中开展医疗诊疗活动。县卫生监督所遵照县卫生局批示,立即派

  -28-

  人前往该镇卫生院了解有关情况,并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对李某的家中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李某、系某镇望马楼村乡村医生,后调整到该镇风西村社区服务站工作。经对居住望马楼村李某家中检查发现,家中一约8平方米小屋内存放有大量药品和一次性输液器械,以及医疗废弃物等,李某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执业地点也未变更,监督员当场对以上证据作先行登记保存。经社区服务站调查核实,李某在家中私自行医行为未得到该站同意,所收钱款也未上交所属卫生服务站。李某对家中私自行医活动如实承认。李某作为社区服务站人员,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已上交发证机关,因此李某在家中私自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作出没收和所有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点评这是W县首例社区服务站医务人员擅自站外行医行政处罚案。对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和稳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环境起到了一定警示促动作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医疗公共卫生事业的基石,如何优化整合现有的本地人才资源,构造和谐社区内部关系。必须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管理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将老百姓的健康利益放在首位。作为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基层社区服务站基础设施的投入。行政许可机构应及时对进站人员原执业许可证进行公开注销,防止两头执业现象。

  28、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申请强制执行案2009年5月19日,F县计生委在孕情摸排中发现孕龄妇女韩某在熟人介绍下到Z诊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因Z诊所属B区辖区,遂将案件移交B区计生委,区计生委电话通知要求区卫生局协查。2009年5月19日,经B区卫生、计生、F县计生委联合办案,在赶赴Z诊所现场检查后发现以下事实:1.Z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内外科常见病的诊疗活动,开业时间超过三个月,诊所开业至今的违法所得无相关收据发票及文字记录,现场查扣药品器械两箱,并公告取缔;2.诊所医生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3.张某作为中间人介绍F县孕龄妇女韩某在某医疗机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在鉴定结果为女孩后由外请流动医生唐某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29-

  经合议认为:介绍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依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应当由计生部门进行处罚。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按行政处罚程序送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予以了强制执行。案件简评本案特色为多部门联合执法后,各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据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最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圆满结案。该案的处理经有关网站公布后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反响。

  29一起依法判决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已被评为2008年度全省典型案例

  30、案例六:XX医院出租科室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张秋元开展妇科、男科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XX医院将三楼科室出租给非本单位职工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院三楼妇科、男科的负责人为福建省莆田人张秋元,经询问,张秋元聘用了医生马瑞、乔柱,护士孙伦云、刘路、赵敏,导医安宁等人开展诊疗活动,其中除孙伦云为本院职工,工资由医院发放外,其余人员的工资均由张秋元发放。现场查见2008年12月份XX医院与张秋元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协议规定XX医院与张秋元的合作期为5年,张秋元每年向XX医院缴纳男科、妇科管理费30万元。执法人员查看了该院账目并询问XX医院负责人,因男科、妇科开展诊疗活动后,病人一直很少,张秋元与医院协商减少了部分管理费,自承包之日起至今共缴纳管理费88000元。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1]:‚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0-

  [2]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该院将妇科、男科出租承包给张秋元并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其非法所得88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了减免申请报告,经市卫生局领导同意,认为该院在我局查处后立即关闭了出租的科室,解除了†投资合作协议‡,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且该院将收取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了医院的房屋维修及医疗设备的改善。我局于7月31日,经过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后,进行了再次合议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44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在2009年8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已自觉履行处罚。“案例评析”此案是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的典型案例,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但是调查处理历经时间较长,原因除了案件事实涉及合作双方、需要对相关人员多次调查核实,经过了多次讨论分析,还因为该单位收取的承包费主要用于了房屋的维修及医疗设备的改善。在此就这些分歧及进行分析。1、在此案中承租方张秋元承包医院男科、妇科并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但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张秋元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而且科室收入不经过医院账目,科室维修以及设备的改善也是医院负担,张秋元本人没有任何资产在医院,因此在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就离开了我市,致使对承租方的处罚无法进行。我局在此期间也向法院就无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能否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咨询,法院答复不能,因此对承租方的违法行为我局未进行立案。这种情况在我们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遇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致使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难以进行,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也不予以受理,致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处于两难的境地。2、此案中,执法人员在对出租方XX医院调查时发现,该院经营环境较差,在将男科、妇科出租给张秋元后收取的88000元管理费用,大约80%用于了医院诊疗环境的改善和医疗设备的维修。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定种类,是行政处罚机关剥夺被处罚人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虽然应调查证明违法所得有多少就应当依法没收多少,XX医院是我市的一家企业职工医院,主要为企业职工服务,医疗设备和诊疗环境落后,该院出租科室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改善医院的医疗环境。我局本着行政执法既要体现强制性又要体现人文性,从扶持

  -31-

  和医院发展的和谐关系出发,因此在没收其违法所得时虽给予了减免,但仍追缴了44000元,并且按照法律的上限给予了5000元的处罚,未吊销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机构出租承包诊疗科室是非法行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引发的商业欺诈行为及医疗安全等问题时有发生。‚出租承包科室‛存在形式多种多样、隐蔽性较强。本案是一起因知情者投诉而发现的出租承包科室的案例。执法人员前去调查时对象明确,直查出租科室和人员,所以才能使违法行为停止。‚出租承包诊疗科室‛现象是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形成的,究其成因有复杂的社会、体制因素——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不够完善、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卫生市场化等,单凭监督处罚难以根本解决这一问题。4、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隐藏在医院内部,隐蔽性较强,调查难度较大。因此,执法机关应注重群众举报这一线索,以该线索为突破口进行突击检查,必要时采用先暗访后明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应调取关键性证据,如出租承包双方达成的协议、日常运营情况、人事制度、承租方、承包方独立核算的财务账目、负责人或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承包方投入的医疗器械设备等,力争一次性取足关键证据,形成严谨的证据链。

  31、T县查处某康复医院承包案●案情摘要2008年12月T县卫生局根据举报,经多方调查取证,查实2008年6月县某康复医院(甲方)与K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所谓‚委托经营协议书‛,双方协定:甲方将临床业务经营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临床业务)委托乙方经营,甲方将现有医疗用房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自负盈亏,并向甲方交纳委托经营费用及房屋租金,由乙方正式经营医院,其间甲方收取了乙方首付委托经营费5万元整。县卫生局认定双方委托经营的行为属违法承包行为,于2009年2月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某康复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伍万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k医疗投资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作出没收非法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双方已上缴了违法所得和罚款,并就投资的医疗设备、装修费用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点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是近年来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工作,也是难点工作,通常会出现证据难以搜集、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等问题,尤其是民营医院。此案是我县卫生局查处的首例医疗机构非法出租承包案,也是我县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卫生执法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得‚委托经营协议书‛这一关键证据是本案得以认定的关键。同时,T县卫生局在案

  -32-

  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既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展,也有效地终止了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2、某医院出租、承包相关科室给他人开展诊疗活动案案情简介:2009年7月25日C市卫生监督机构接群众举报:xx医院有人组织附近群众开展体检,每人收取体检费40元,其工作人员无任何有效资质证明。立即组织监督力量对xx医院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xx医院会议室有‚三高四病预防工程‛条幅和讲课光盘,并发现有十余群众在接受采血检查。监督员在对现场进行控制后对在现场开展诊疗活动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进一步对该医院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了该医院自2008年12月份出租科室给以‚三高四病预防工程‛进行非法行医的人员进行相关诊疗活动,并收取每人十元五角的化验费用,目前已经体检605人。在调查取证期间,‚三高四病预防工程‛的相关人员趁监督员在对医院职工作询问笔录的机会突然逃逸。在基本调查和取证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xx医院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陆千叁百伍拾贰元五角(6352.50元);3、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3000.00元)。主要证据收集:C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安排距离最近的监督执法人员,在到达现场后就立即对现场正在进行采血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并单独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暂扣了参加体检的病员登记和化验登记,并对该医院的负责人做了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行为的存在。处理结果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考虑到xx医院负责人态度良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也没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故经合议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陆千叁百伍拾贰元五角(6352.50元);3、罚款人民币叁千元整(3000.00元)。经验教训:一、反应及时。在接到举报后医疗机构分所未经耽误,及时组织监督员赶赴现场搜集、固定证据,为最终做出处罚打下基础。二、办案人员很好的运用了法律和政策,解决了当事人的思想问题。

  -33-

  监督员对相关工作人员和该医院的负责人反复宣传政策劝其配合调查。最终使其承认违法事实并认识到所犯错误,并主动提供了收取化验费用的凭证,为最终定案打下基础。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也存在薄弱环节,相当一部分老百姓对非法行医的危害认识不足,给卫生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今后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在宣传工作上加大力度。四、执法意识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当场调查取证工作中,由于安排不合理,监督员分散取证,致使所谓‚三高四病预防工程‛的人员抓住机会逃逸,使对其的行政处罚无法落实,致使本案的行政处罚工作完整性不足。

  33、B市XX镇卫生院非法出租承包科室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3日下午,根据省卫生厅负责人的批示,我局配合省厅调查组对我市XX卫生院调查,核实群众举报该院出租承包等非法行医情况,调查得知:B市XX卫生院,是一所非盈利性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检验科、影象科室;有效期限:2008年10月26日至2009年10月26日。现场查见该院一楼设臵的科室有:内科、外科、儿科、中医院、口腔科;二楼设臵的科室有B超室、外科、妇产科;三楼为手术室、病房。内科值班医生为马玉娥,口腔科值班医生为贺庆春。随机抽查该院处方5张,签名医师有:唐宝华、王伟、马玉娥、李茜、姚永利。抽查该院住院病历患者姓名顾成娟住院号:0902024,入院记录诊断为:孕38周、羊水过多、胎膜早破,诊断医生签名为王伟,手术记录单记录手术护士徐玉莉,麻醉师为杨冲,医嘱单医师签名为许梅。现场调查发现†XX卫生院融资后内部经济核算方案‡一份:2007年2月14日,xx镇卫生院为加快医院建设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与投资合作者崔北关(崔强)张道友、(乙方)签定内部经济核算方案,合作经营期限为十年(200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乙方投资二十万元人民币改善医疗环境、增添设备,卫生院的经营权(除防保科室外院内所有科室)归乙方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双方商定每年交管理费伍万元,乙方首次交管理费拾万元(前贰年),乙方给职工按国家规定购买社保、医疗等保险,职工工资按档案工资50%发放。甲方对全院职工档案进行管理,派一名院长参与乙方管理工作。乙方在自主经营期间发生医疗事故由乙方处理,并承担一切医疗责任与费用。经调查认定该院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1、非法出租承包科室。2007年2月崔强、张道友与该院签订†XX卫生院融资后内部经济核算方案‡进行医疗组的经营活动,医疗组人员、工资由崔强聘用、发放,医疗组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财务的收入与支出;按照协议要求每年向院方缴纳5万元的管理费,到目前为止院方共收到管理费16.02万元;崔强与张道友至今违法所得共1871006.75元。

  -34-

  2、擅自超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无口腔科、麻醉科,开展口腔科和麻醉科的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3、经调查核实唐宝华、贺庆春、许梅无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外科、口腔科、B超诊疗技术活动。本案2009年5月省卫生厅高开焰厅长作出重要批示,市卫生局及卫生监督局组成纪检、新农合、农卫等人员组织联合调查组。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之规定,给予出租和承租方行政处罚,没收出租方违法所得160200元,罚款5000元整,没收承租方违法所得1871006.75元,罚款15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分别在2009年6月10日和6月15日发出,双方均未履行,我局已于2009年9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并将其医疗服务所得收益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等行为并不为法规政策所禁止,但是,†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针对医疗机构自身审查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它组织或个人设立的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仍属于该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理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该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而不允许以出租或承包方式将其内设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治疗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规定,任何性质的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医疗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都将是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违法行为,根据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对发包方该医疗机构和承包方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二、本案是一家承担着当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职能和医疗救治任务的乡镇卫生院,区卫生行政部门以招商引资的形式将医疗组交给出资方管理,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为业务院长,财务独立收支、核算,由出资方优先聘用医院原职工,并负担医院退休职工的工资,负责全乡新农合病人的核报及管理。但根据人事部门的规定:虽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月工资等内容,并发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但实际上,从未发放过工资,也未为其办理过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的收入体现为其承包科室收入在扣除管理费、水电费、医疗废物处理费后的余款。余款越多,其收入就多;没有余款,其就无收入;余款为负值,其不但没有收入,还要自行支付不足部分。因此,双方只是形式上的聘用,实际并未聘用。是以聘用为名,行承包之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认定是

  -35-

  ‚与本医疗机构之间未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因此我局根据调查发现的院方收取出资人160200元的管理费,出资人获取了200000元的盈利,认定该院是将医院整体出租给承包方进行经营。三、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隐藏在医院内部,隐蔽性较强,调查难度较大。因此,执法机关应注重群众举报这一线索,以该线索为突破口进行突击检查,必要时采用先暗访后明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应调取关键性证据,如出租承包双方达成的协议、日常运营情况、人事制度、承租方、承包方独立核算的财务账目、负责人或医务人员的询问笔录、承包方投入的医疗器械设备等,力争一次性取足关键证据,形成严谨的证据链。

  34、F县某卫生室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2009年5月12日,F县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及传染病监督科在检查中发现,马某在一小区内开展诊疗活动,诊疗场所内的墙上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医疗机构名称为XX居委会卫生室,主要负责人为王某某,地址为F县XX经济开发区XX居委会,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现场只有马某1名从业人员。进一步调查查明:马某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F县XX经济开发区XX居委会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某将其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出借给他的哥哥马某用于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F县XX经济开发区XX居委会卫生室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马某另案处理)。案件简评非法行医者近年来为了蒙骗患者及逃避执法机构打击,采取了各种办法。借用他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开展诊疗活动只能欺骗不明情况的群众,想要蒙骗卫生主管部门是徒劳的。

  35、X门诊部在责令补办校验手续的限期内拒不校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2009年5月26日接群众来信举报,再次反映X门诊部将中医科承包给马某等人、并长期雇用医托、医务人员无资质的问题。2009年6月10日,A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根据群众再次举报的线索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以下事实:该门诊部持有市卫生局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07年5月9日,有效期自2007年5月9日至2012年5月8日,

  -36-

  其校验记录中最末一次校验日期为2007年5月9日,至今未进行校验仍在开设妇科、中医科、口腔科、外科、内科从事诊疗活动。经向市卫生局业务受理处调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供的一份关于X门诊部‚医疗机构补办校验手续通知书‛市卫生局于2009年3月23日要求该门诊,A部在3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逾期后果自付。至2009年6月10日A市局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该门诊部仍未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办校验手续。†医根据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每年校验一次,X门诊部没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在市卫生局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的限期内拒不校验,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市卫生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A对该院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已停止了诊疗活动。案件简析该案是我市首起因拒不校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例。本案的处理将对我市医疗机构规范校验上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供了教育素材。

  36、七家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及违规治疗肝病案

  [案情简介]2009年1月,新安晚报和新华网报道†太空生物药可根治乙肝?‡刊发后,根据记者提供的线索,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报道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C市华海医院、西区红十字医院等七家医院将临床科室出租给非本院职工开展肝病治疗活动,承包方在凤阳、灵璧、明光等县电视台大量发布肝病治疗广告,诱导周围群众看病。医院内诊疗、化验、收款均由承包者一人负责,不为患者书写病历、处方、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只给患者出具一份自己出具的‚化验单‛,在收取患者费用后,也不给患者出具票据。执法人员在对几家医院查处过程中对前来就诊的患者进行了询问,患者口述说医生给他们注射一种叫做‚太空生物纳米高科技药物‛宣传能根治肝病,要做三个疗程,每个疗程要四千元。针对七家医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出租科室非法开展肝病治疗行为,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给与警告与罚款元7000元—12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在查处此案时邀请新闻记者参与暗访调查,检查结束后新闻媒体给予了及时报道,新华网和健康报同时刊登了我局查处的情况。上述几家医疗机构均在我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

  -37-

  “案例评析”1、什么样广告才是违规的医疗广告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发布的主体、内容和审查有明确规定,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广告均为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才能发布,且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形式。2、本系列案件是执法人员通过新闻媒体提供的几家医疗机构在外地发布的虚假广告线索后,采取先暗访后明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几家医疗机构均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2008年年底至2009年初在凤阳、灵璧、明光等县发布能根治肝病的虚假广告,同时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在此之前,我局也把医疗广告监测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了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对我市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使我市的医疗广告市场得以净化。此案查处的华海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我局在2008年第四季度的医疗广告监测中未发现其在我市媒体上发布医疗广告。因此在医疗广告监测中,各地市应加强协作,建立定期沟通的机制。3、在开展医疗广告监测的同时,我局也加大了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诊疗范围、经营形式等。截止目前,通过这种方式,我局共查处30余起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超登记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2009年1月16日卫生部†健康报‡公布我局查处情况,全国多家报刊、网络等媒体转载。如今,医疗广告对市民就医选择的影响越来越大,而违法医疗广告对患者有很大的误导,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医疗机构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根据监管职责移送当地工商部门管辖处理。

  37、胡XX诊所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处臵不符合规定案[案情简介]2008年9月27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胡XX诊所检查发现:一、该诊所人员洪某某正在执业,她提供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是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是2008年9月24日,门诊日志登记是从2008年8月21日开始,诊疗桌上有她出具3张处方;二、外面门头上有一个标牌,标注:‚XX社区医疗服务站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皮

  -38-

  肤科‛的广告牌,在二楼预防保健室内设有一张床,上面铺有一次性中单,旁边的壁厨上摆有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双唑泰栓、甲硝唑栓;三、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诊所后门外面摆放了2只白色塑料桶,桶内存放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针头、针管未进行毁形、分离,桶内无消毒液浸泡。案件调查人员经对胡XX、洪某某询问了解到:XX是该诊所的负责人,胡洪某某是该诊所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妇科病的检查治疗等工作。2008年8月21日—9月24日门诊日志上登记的病人都是她诊治的,收入大概几百元。诊所后门外摆放的2只白色塑料桶内存放的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输液器等医疗废物都是前一天使用过的,还未毁形、消毒。市卫生局对当事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的规定,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臵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60日内向安徽省卫生厅申请了行政复议,省卫生厅给予答复,认为处罚得当。[案例评析]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名录‡对全科医疗科的注释为: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诊所负责人普遍认为,全科医疗包括内、外、妇、儿科等科室,开展妇科诊疗活动不属于超范围开展活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规定: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臵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该诊所聘请了洪某某在该诊所从业人员,从事妇科病的检查诊疗等活动,门外的标牌上标注有:妇科的诊疗科目,在诊所内设臵了检查室、检查床、富可用的器械、药品,有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的记录等,构成了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的要件,定性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准确

  -39-

  的。

  38、E市红十字会医院机构及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实施剖宫产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14日、10月23日,E市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E市红十字会医院非法开展剖宫产术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为患者实施3例剖宫产手术,共向患者收取了人民币共6200元整的费用;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医生王艺伟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院医生马玉波、李华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孙晶晶无†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违法事实,E市卫生局于2008年10月23日对市红十字会医院机构及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实施剖宫产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院机构及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实施剖宫产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E市卫生局对市红十字会医院作出:1、警告;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4、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院负责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该院自愿放弃依法举行听证的权利。2009年1月21日E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前往该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与该院负责人的电话联系中,该负责人借以种种理由拒不出面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执法人员对通话进行录音留存证据。鉴于该院对本案的拒不配合,E市卫生局采用留臵送达方式,与当地街道办事处沟通、联系,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依法对该院进行现场留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院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市卫生局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E行,目前行政处罚于2009年11月16日强制执行到位,本案圆满结案。案例评析: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院作出1、警告;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4、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尽管E市红十字会医院属于市政府办公室直属E市红十字

  -40-

  会所办医院,办案阻力非常大,但E市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线索对该单位进行了依法严厉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效地避免了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本案也是E市卫生局历来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市委常委、副市长xx亲自对本案做出批示,并对我局在本案中的调查、处理给予了肯定,通过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一些违法经营的医疗单位,使我市医疗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本案还促进了管理体制改革,2009年11月市编委决定E市红十会办公室进行改革,划归市卫生局管理。三、加强部门协作非常必要。本案中卫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拒绝签字配合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充分与邮政与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尤其是取得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的配合,利用留臵送达与邮寄送达手段,使处罚文书及时送到当事人手里,有效保证了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四、处罚中行政机关由于强制措施不够,经常会碰到拒不履行处罚情况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加大对拒不履行处罚经营者强制执行力度,保证处罚执行到位。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合法地行使强制执行权,可以有效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有效地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9、某卫生院超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案案情简介:2009年9月14日,Y县卫生局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对Y县XX乡x集卫生院套取新农合资金、医院负责人违法乱纪等行为调查处理的督办函‡中涉及超登记诊疗科目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发现,Y县xx乡x集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为张某某,负责人为董某某,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内儿科、外科、妇产科,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该院存在违法事实:1、该院超出核准登记诊疗范围擅自开展医学影像科(X光室、B超室)和医学检验科。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院从事护理工作的钱某、李某、郑某某、路某、孙某、龙某某、李某某七人无†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工作。医生董某某持†执业医师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独立从事X线诊断并出具报告。在案件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除较全面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做好了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同时还对九月份护士值班表、八月份职工工资表、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等直接证据进行了收集,并经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名认可。

  -41-

  根据违法事实,Y县卫生局于2009年9月14日对Y县xx乡x集卫生院超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进行立案查处。该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Y县卫生局对该院做出警告及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院于2009年9月20日以书面形式递交了整改报告,2009年9月28日全额缴纳了罚款。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案件,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院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比较深入、细致。现场检查时该院负责人辩称其使用的七名无†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工作人员均为实习生,在老师指导下工作。而监督员出具了其九月份护士值班表、工资表及当班护士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均表明七名无†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独立从事护理工作,在证据面前,该院负责人才承认使用了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护理工作。医生董某某持†执业医师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独立从事X线诊断并出具报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因此我局确定该院使用八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三、由于该院管理较混乱,在账目上无法确认其超诊疗范围的违法收入,询问其负责人,违法收入不足3000元,因此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给予其3000元以下(本案处以2500元罚款)罚款,因而未能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0、F县某村卫生室擅自从事疫苗接种工作案2009年3月5日19时许,接电话举报称F县某村卫生室非法接种疫苗。3月6日上午F县卫生监督所派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有冰包1个,无冰箱。未发现疫苗登记簿、接种疫苗处方及收费票据。医疗废物桶中有4支冻干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空

  -42-

  瓶;生产批号:20080101-3;有效期至2010.01.06;规格:0.5ml/瓶;生产厂家: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桶中另有2支疫苗稀释液空瓶;生产批号:20080101-2;有效期至2010.01.06;规格:0.5ml/瓶;生产厂家: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经进一步调查,该村卫生室主任王某某承认2009年3月5日进购了24人份冻干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并接种完毕,每人份收取40元,共收了960元;接种时未开具处方,也未开具收费票据。进购疫苗未索取发票,也未专册登记。对附近小学教职员工及学生家长调查,也证实该村卫生室非法接种疫苗得事实。上述调查结果表明F县某村卫生室确实接种了冻干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由于该卫生室未经F县卫生局指定,擅自从事预防接种工作,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村卫生室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简评该案是我市首例有关疫苗接种管理方面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疫苗在运输、贮存过程中需要处于冷藏或冷冻之中,否则会导致疫苗的实际有效期缩短,这是造成无效接种的原因之一。疫苗接种技术性强,各种疫苗保存条件、接种程序、部位、深度、禁忌、不良反应及处臵方法等不尽相同,医生、护士必须经专门的预防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胜任。F县某村卫生室无冰箱等冷链设备,接种人员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接种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也未经县卫生局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此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也可能造成实际的免疫空白和对接种疫苗所发生不良反应处臵不当,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隐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疫苗等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从业意识,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43-

  41、S区第二人民医院XX路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2009年3月17日,S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计生委通报,该区第二人民医院XX路诊所有一位徐医生使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求派人会同计生委工作人员对该诊所进行调查。S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立即对该诊所进行了检查,查明该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1.该诊所核准诊疗科目中无B超项目,但该诊所擅自开展B超诊疗;2.诊所聘用B超医师徐某无医师资格证书,但其独立开展B超诊疗服务;3.诊所聘用人员徐某擅自为他人进行一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合并给予该诊所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简评根据S区计生提供的线索和现场检查及对徐连信的询问可知,徐某无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B超诊疗活动,且为他人进行一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诊所负责人及徐某自己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在利益的驱使下,知法犯法,法制意识淡薄。在打击非法行医的同时将加强对有证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行医者的法制教育、医德教育。净化医疗市场,还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一个健康、安全的就医环境,是卫生监督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42、王某不服市卫生局对其‚专利转化‛行政处罚诉讼案【案情简介】2008年9月5日,R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接该市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转来的患者投诉:‚在xxx商贸城一个体诊所看病花费上万元,治疗也没有效果。‛卫生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后,立即前往该诊所检查。该诊所位于xxx商贸城G区15栋5号东。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内只有一张桌子和一个盛放中药的柜子,桌子抽屉里有一份病人收费记录单(合计收入132290.00元)。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王某拿不出任何有关医疗从业的证件,却拿出了他的‚专利证书‛,该证书上写着‚一种治疗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的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声称这是他家里祖传的中药药方,使自己的科技成果的自行转化,是‚专利治病‛,不是行医行为。(xx晚报2008年9月10日综合新闻版进行了详细报道——‚祖传秘方忽悠上千患者‛。卫生执)

  -44-

  法人员现场予以摄影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根据检查情况当即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执法人员当日根据王某的违法事实及时制作了受理、立案报告,9月10日办案人员对举报患者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王9某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合议给予王某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收入132290.00元和登记保存物品,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月27日,9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王某的‚听证申请书‛,按法律程序下达了†听证通知书‡,10月15日,定期在市卫生局举行了公开听证,参加听证的人有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承办人、证人(就医患者)、市广播电台和xx晚报记者、旁听人员(xx区卫生监机构人员等),王某无故未参加听证。经多次电话联系,在规定的期限内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王某委托的律师接收。2009年1月14日,Y区人民法院因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向R市卫生局发出应诉通知书。于2009年2月27日Y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诉讼人王某称,原告根据多年的研究成果,发明了一种治疗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的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原告根据患者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病案及化验单等为患者提供成成果并收取成本费用。被告认定原告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无事实依据,请求判令被告撤销R市卫医罚字(200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取得的†发明专利证书‡并不能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R市卫生局2008年11月20日作出的R市卫医罚字(200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诉讼人王某不服Y区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24日R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法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案例评析】

  -45-

  一、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开展医疗活动行为。当事人无医师资格证、无医师执业证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持有‚发明专利证书‛。而当事人活动行为证据有:当事人印制的‚治疗中心名片‛、调查笔录、收费记录等。二、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为违法行为狡辩当事人上诉称:R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市卫生局不具有对原告处罚的权利,上诉人没有开展任何诊疗活动。其次,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其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的应用推广,造福于民的行为,并不涉及非法行医。再次,上诉人的行为不符于生产药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发明专利证书‡不能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以自己的成果自行转化为由,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自制药物给患者诊断治疗,此违法行为当事人认为是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的应用推广,造福于民的行为,并不涉及非法行医。三、当事人的欺骗性1、医疗专业是技术性要求很高的专业,同一种疾病因病因、病情、个体差异等不同,治疗方法有多种,而当事人凭所谓的‚发明专利‛向就诊患者出示‚保证书‛,保证治愈某种疾病其本身就是违反科学的。当事人以具有‚发明专利‛的招牌开展诊疗活动蒙骗了很多患者。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诊疗地点只摆放一张诊疗桌和一个中药橱柜。当事人为了掩盖诊疗活动的假象逃避打击而中药柜中未放臵任何药物,只有患者就诊时才拿出隐藏的自制药物。四、本案存在着不足执法人员只查到当事人部分对患者就诊的收费记录,违法所得调查不完善。违法诊疗药品未及时追查。同时执法人员对该诊所非法行医所用物品(药柜等)未进行查扣。从调查情况看,当事人非法行医已有5年,也反映出执法监管仍然存在着不足。

  43、孙某不服K市卫生局对其开展理疗活动行政处罚诉讼案【案情简介】

  -46-

  2009年3月20日,K市卫生监督机构接社会举报,K市xx路农行北侧胡同内有人使用心脑血管治疗仪为群众开展理疗活动,现场有很多老年群众正在接受理疗。接到举报后,经领导批准,3月21日,两名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举报处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活动组织者孙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心脑血管治疗仪给患者进行冠心病、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高血脂症等疾病的辅助治疗。正在接受理疗活动的群众有18名,心脑血管治疗仪电位测试笔四个、心脑血管治疗仪两台、治疗仪图解一本、接受理疗应试者情况登记一本,治疗仪临床应用论文集一本、免费治疗广告‚通知‛一张。根据检查情况,案件承办人员分别于3月21日和3月25日对孙某进行询问调查。孙某,珠海市皇城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心脑血管治疗仪的宣传推广工作。活动时,孙某安排随行人员先用电位测试笔给就诊群众测试身上的电位,根据电位测量结果,使用心脑血管治疗仪进行辅助治疗,声称免费治疗。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了受理、立案,孙某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孙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孙某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听证申请书,听证会按程序如期举行。当事人孙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K市卫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后,法院审理人员曾因孙某提供的‚国食药监市[2006]203号‛批复中,有‚在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的‘免费体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条款‛的内容,向卫生局提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充分,愿意为双方调解,退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器械。K市卫生局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特别是卫生部卫医发[2004]373号批复明确,拒绝法院调解。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维持K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例分析】免费使用医疗器械,宣传治疗效果,是一些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近几年来开展促销的一种手段。免费使用医疗器械对某些疾病进行治疗是否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关键是看活动组织者在开展免费使用器械活动中是否有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

  -47-

  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焦点一、当事人开展此种形式的‚宣传‛是不是诊疗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贴的宣传通知内容为:今有珠海市皇城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特在本区提供心脑血管治疗仪免费使用。该设备是医院用的大型仪器,一次可为二十多人同时治疗,欢迎广大居民前来使用。适应症:冠心病、高血压、血脂症、糖尿病、颈性眩晕症、颈肩腰腿痛、失眠、便秘等疾病。询问记录发现,当事人首先对应试者身体某部位进行电位测试笔测量,然后根据测量结果判定应试者身体存在某种疾病(证据:登记本,登记241人,全部具有广告通知中所包含的不同疾病)。此种活动内容完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的范畴。焦点二、孙某认为本人是受珠海市皇城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到当地进行宣传推广公司产品,被处罚人应该是公司,不应是其本人。根据孙某提供的公司委托书,公司只委托孙某在该地区宣传推广,无要求他采取违法违规方式开展活动的内容。显示孙某是此次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焦点三、孙某认为处罚人适用法律错误,无法律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供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203号批复,‚在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免费体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条款,但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理疗‛又称‚物理疗法‛,是利用各种物理因素(如声、光、电、热、磁、机械等)作用于人体、达到治疗和预防疾病的目的。国食药监市[2006]203号批复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卫医发[2004]373号批复不存在内容冲突。处罚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焦点四、孙某认为其本人从事医疗器械的宣传推广,处罚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越权。根据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当事人孙某以‚免费理疗‛的方式开展活动,以达到宣传推广医疗器械的目的,超出了单纯从事医疗器械宣传推广

  -48-

  的形式,违反了卫医发[2004]373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人执法主体合法。开展理疗活动的所谓的‚免费理疗‛是一种对疾病的治疗活动,不仅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进行治疗和指导活动的人员也应该有相应的资格,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指导治疗工作。焦点五、法院调解的合理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没收而不予没收,将可能导致执法不到位或者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果将出现败诉或者行政责任追究。没收非法医疗器械不属于自由裁量范围,不具有可调解性。况且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不可以进行调解。‚免费理疗‛的目的是销售医疗器械,此类活动往往夸大宣传,夸大医疗器械治疗疾病的作用,大量进行虚假宣传和广告。卫生行政部门对涉嫌违法广告的案件应同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夸大宣传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行政处罚。

  44、A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及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案情简介]A医院是XX县一所民营医院,为一级综合性医院,2009年4月20日,我局接到市民丁某某‚关于A医院违法违规从事医疗活动的举报‛及‚关于大骗子施某某违法在A医院从事医疗活动的举报‛。我局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09年4月22日、6月2日对A医院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医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赵某某、施某某、房某某3名人员在该医院执业,未进行执业注册,其中赵某某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无医师执业证书,房某某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在H区人民医院;施某某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无医师执业证书,该医院病理科、电子胃镜室执业,开展病理、电子胃镜的检查诊断,出具病理报告、胃镜报告。2、章某某、陆某某2人2008年7月毕业,分别在外科、妇产科执业,曹某某2007年7月毕业,在该医院内科执业,在科室单独值

  -49-

  班,单独出具住院病历、处方等医学文书,陈某某2006年7月毕业,单独出具住院病历内的出院记录;2、内镜室违反消毒管理规定。该医院设臵了电子胃镜室,有一台AOHUA牌VME-200型医用内窥镜,胃镜诊疗与清洗消毒在同一间办公室内,未分开设臵,电脑内存有的病历统计一览表显示病历总数共76人,住院病历内有施伟庆出具的内镜检查报告单。询问刘某某了解到该医院准备申请†安徽省医疗机构内镜消毒管理验收合格证书‡。3、出具虚假病理检验报告单。该医院住院病历中有XX县人民医院的病理检验室检验报告单,检查医师:施某某,案件调查人员到XX县人民医院调查,了解到该医院病理科无施某某医师,A医院一名住院患者‚邢某某‛的病理报告单不是该医院出具的。[处理情况]1、对A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依据†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内镜室胃镜诊疗与清洗消毒未分开设臵,未取得†安徽省医疗机构内镜消毒管理验收合格证书‡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出具虚假病理报告单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赵某某、施某某、房某某三名非医师行医行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5000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案例评析]1、本案在调查中发现,该医院有7人未取得执业资质从事执业活动,对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赵某某、房某某、施某某3名非医师行医的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未对4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单独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通过两次调查已确认是属医疗机构安排的职务行为。†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若本案中四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单独从事临床工作属于擅自进行的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50-

  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区分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是医疗机构安排还是医学专业毕业擅自进行,对正确定性和准确适用法律非常重要。2、未取得†安徽省医疗机构内镜消毒管理验收合格证书‡,从事内镜诊疗行为的处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安徽省„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开展内镜诊疗活动均有具体的要求。由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没有内镜的诊疗科目,调查人员在合议时认为按照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进行行政处罚不妥,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处罚更为准确。

  45、谈某口腔科诊所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案情摘要:2009年6月2日,N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N县xx镇谈某口腔科诊所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该诊所自2008年1月份开诊以来,没有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牙科器械高压灭菌没有记录,器械浸泡方盒没有标签,未进行记录。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监督员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拍摄照片4张,下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当日报卫生局立案处理。证据收集:调查主要收集到的证据:①现场检查笔录,由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该诊所负责人谈某在上面签字;②调查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对谈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③视听资料:卫生监督员对现场状况拍摄了照片4张。处理结果:2009年6月17日我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该诊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给予: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元。随后谈某提出请求减免罚没款的申请报告。6月24日,承办案件的3名监督员根据谈某认识态度较好、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和家庭困难等综合因素进行了重新合议。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验教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案例,该案事实清楚,证

  -51-

  据确凿,运用法律条款适当,请求减免请求减免罚没款认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整个案件处理的较为圆满。

  46、L诊所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2009年5月21日,县某镇计生服务所在孕检中发现xx村xx组孙某C孕情消失,经初步调查孙某曾于2008年8月份在L诊所引产下一女婴。5月22日c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案组一行至B区追踪调查,由区计生委电话通知至区卫生局。根据线索,经B区卫生局、B区计生委及C县计生委联合办案,在现场检查和询问相关当事人后,查实:1.L诊所持有B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诊疗科目:内科、妇科、中医科。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2.诊所医生栾xx持注册妇产科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3.栾xx诊所为C县孕妇孙某施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术,累计收取费用人民币2000元。现场查扣便携式B超机一台。L诊所为妊娠14周以上孕妇孙某施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诊所违反国家方针政策,为经济效益而臵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医疗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依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同时结合†xxx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栾xx诊所: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圆整;2.没收非法使用的药械;3.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案件简评本案由多部门联合执法且行政处罚案值大。自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开展以来,仍有部分医疗机构片面理解打击非法行医就是取缔无证‚黑诊所‛与有证的核发医疗机构无关,,因而导致思想麻痹,守法意识相对较差,内部管理松散,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2009年7月B区医疗机构培训班上对此次处罚在全区进行通报,对持证医疗机构再次敲响警钟,进一步强化各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依法执业意识。同时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医疗保健机构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坚决遏制‚两非‛现象发生。

  -52-

  47、首起‚两非‛行政诉讼案件

  卫生部门获胜诉

  案情简介2009年3月M市发生了一起非法行医致孕产妇死亡事件,该市立即成立了一个由卫生、计生和公安三部门参加的专案调查组,调查发现:M市医学会协和医院B超医生陈某利用B型超声技术分别对6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收取了800元现金;D妇产医院在2009年2月17日没有查验该孕妇卜某(孕23+3周)的相关证明,致其冒用19岁陶某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并于当日由该院医生齐某、杨某对卜某施行了非法终止妊娠手术,收取住院治疗费1614.75元。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文件(M计生组[2006]9号)——‚两非‛案件查处工作程序,M市卫生局按照该市打击‚两非‛职能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分别对涉案的上述2家民营医院和3名医务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给予M市医学会协和医院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陈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30000元,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给予D妇产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14.75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3位当事人均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D妇产医院妇产科执业医师齐某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执业助理医师杨某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两位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已处罚当事人所在单位,不应再处罚个人‛为由向M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开庭质证、合议后,下达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持了M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评析1、通过卫生、计生、公安三部门成立的‚两非‛专案组顺藤摸瓜和不懈努力,多起从事‚两非‛违法活动的地下市场就这样被专案组成功捣毁。此系列‚两非‛案件中共有2家民营医疗机构,11名个人分别受到卫生、计生和公安三部门的立案查处,这也是M市到目前为止查获从事地下‚两非‛违法活动涉案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的一次。此系列‚两非‛案件从调查到处理一直倍受市委、市政府和市政法委等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对涉案的所有当事人各职能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均以‚从快、从重‛的宗旨进行严厉查处。M市在2004年就成立了一个由市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打击‚两非‛领导小组,表明了该市对打击从事‚两非‛违法活动的信心和决心。2、M市卫生局对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两名当事人齐某和杨某所作

  -53-

  出的警告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同时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M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依法受理,这也是M市首起‚两非‛行政诉讼案件。M市卫生局积极应对,并以‚市卫生局积极应诉‘两非’案件‛为执法信息专报报至市委、市政府,由于M市卫生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充分、处罚的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正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M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随着马鞍山市首起‚两非‛行政诉讼案件以卫生行政部门的胜诉,也将对非法从事‚两非‛违法活动的地下市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3、此案例曾在健康报报道。

  48、L市查处一起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由Z县计划生育部门移送,经L市卫生监督部门查实:Z县人张某某因2008年年底怀孕二胎疑经常服药影响胎儿,于2009年3月29日经她人介绍到L市D厂医务室吴某医师处要求引产,吴某医师经检查后给予张某某口服米非司酮片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当天娩出胎儿,后对张某某进行了抗炎治疗。该医务室核准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其负责人吴某医师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市卫生局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对D厂医务室实施了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期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

  49、某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销毁过期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违规借用第一类精神药品案【案情简介】2009年9月15日,W市卫生局接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关于<W市xxx中心卫生院涉嫌违规购买、储存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强痛定)‛>一案及相关材料。9月17日,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至xxx中心卫生院调查核实。发现该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存放保险柜钥匙仅一人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该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险柜内存有过期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共44支(批号:030505,有效期5年,生产厂家:沈阳第一制药厂),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销毁;同时发现该院从F县xx镇卫生院借用的四支‚盐酸布桂嗪注射

  -54-

  液‛未按照规定将借用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W市、、卫生局于2009年9月28日对W市xxx中心卫生院作出行政处罚:吊销W市xxx中心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同时责令某区卫生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某区卫生局撤销了xxx中心卫生院胡某某的院长职务,责令该卫生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区卫生系统通报批评。该卫生院对药房负责人、两名药房工作人员及四名护理人员给予扣发绩效工资、通报批评的处理,并上报区卫生局备案。该案已结案。【案例评析】1、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一是一起由药监部门在群众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二是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案件,在部分乡镇卫生院及小型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保管、使用、报废、销毁等各个环节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难以达到过程全覆盖。实际上,存在少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按照要求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按期销毁、借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等问题。尤其是部分医疗机构由于药房人员不足等原因,为了保证在只有一名药房工作人员值班的情况下有足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临床使用,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存放在一般工作人员能够取用的位臵,使法规要求中的‚双人双锁‛失去了意义。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在当前医疗机构监管中,尤其是药品使用等方面存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双重管理、以药监部门管理为主的情况。可能存在一个执法单位发现了问题但只是提出整改要求,但并不移交相关职能单位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等情况。本案就是药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现象并移交卫生行政部门而形成的案件。4、就本案来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非常重视,对该卫生院做出了撤销

  -55-

  院长行政职务的处分,责令该卫生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辖区卫生系统进行通报批评。该卫生院对药房负责人、两名药房工作人员及四名护理人员进行了扣发绩效工资及通报批评的处理。该起案件的处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可能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对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0、某大药房销售夸大宣传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案[案情摘要]2009年7月16日,Z市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接到一女性书面投诉,于半月前在家看安徽文体频道每日下午播放的‚爱伊妇炎蜂胶‛广告之后,在某某大药房购买了3盒‚爱伊妇炎蜂胶‛。回家后仔细观看药盒上的说明书惊讶的发现竟是:鄂卫消证字:[2005]第0006号,系武汉代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是消毒产品。标签(包括说明书)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Z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产品经营单位进行查处,防止其他的消费者爱骗上当。举报人提供了武汉代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爱伊妇炎蜂胶‛1盒,Z市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卫生监督员对某大药房销售的‚爱伊妇炎蜂胶‛进行了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内容属实。‚爱伊妇炎蜂胶‛为武汉代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某大药房销售的。其卫生许可证号为:鄂卫消证字[2005]第0006号。属消毒产品,但‚爱伊妇炎蜂胶‛在产品外包装上写有:[用法用量]:仰卧姿势给药,轻轻旋转推杆,将凝胶注入阴道内,每次3克,保持5-8分钟;性能:本品对引起各种妇科炎症的致病菌有明显的抑菌作用。用于阴道炎症抗菌快、用量小、不产生耐药性,对女性生殖系统自洁功能有修复作用,提高性敏感度等内容。经初步审查,‚爱伊妇炎蜂胶‛为普通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但却在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上明示和暗示该产品有治疗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予以立案。[相关证据](1)举报人提供的在某大药房购买,武汉代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爱伊妇炎蜂胶‛1盒;(2)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书1份;(3)2009年7月16日询问笔录1份。2009年7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处理建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

  -56-

  大药房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并于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了罚款。

  51、某医药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未索证案【案情简介】2006年6月16日X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按照卫生部、省厅文件要求在开展2009年消毒产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医药公司经营的‚皇家®硼酸抑菌剂‛和‚皇家牌轻质液体石蜡抑菌剂‛(生产企业:河南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等26种消毒产品现场未能提供的有效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索证资料。经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经销的消毒产品‚皇家®硼酸抑菌剂‛和‚皇家牌轻质液体石蜡抑菌剂‛(生产企业:河南省华龙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鼎豪乳酸伊沙吖啶(利凡诺)(生产企业:商丘市光源消毒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索证资料是‚河南省卫生厅消毒产品咨询(评估)意见‛,未能提供国家卫®生部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肤特灵蛇脂软膏‛和‚皮宝霜‛(生产企业: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国家卫生部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009年8月19日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以自觉履行方式完全履行结案。【案例评析】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在经营消毒产品时索取卫生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索证也是消毒产品日常卫生监管的重要手段。虽然近年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专项检查力度,经营者索证意识加强,建立了索证档案,但消毒产品许可模式的多样性给索证带来困难。根据2002年†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相关规定,不同的消毒产品其许可模式不尽相同的,因此在索证时,针对不同产品应索取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同。本案的经营者虽索取了部分消毒产品相关证件,由于经营管理者此方面知识缺乏难以索全有效证件,提供的部分索证资料不符合或无效,给案件查处时效、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

篇四: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Puttingpeoplefirstandrespectingemployeesisthekeytosuccessfrombeginningto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怎么写?

  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患者病情以及治疗经过陈述;整个住院期间患者情况陈述;申请人,日期。

  因为医院出现医疗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于患者家属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而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提交的一些书面材料更使患者家属觉得一头雾水不知道从何下手,今天我们就来讲解一下发生医疗事故后常用到的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怎么写的问题.

  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范本申请人:__,女,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农民,住__村;联系电话:__被申请人:__医院。住址:__。主要负责人:__,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__

  申请人__,系__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一、__医院第一次住院(年7月5日-2015年7月9日):

  1、术前:申请人__于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2015年7月7日下午(医院篡改病例写成是2015年7月5日入院,实际就是2015年7月7日入院),至__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冻结肩;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术中、术后或者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院于2015年7月7日10时在患者右臂丛麻醉下行右冻结肩粘连松解术。

  2、术中:医院医生在麻醉医师行臂丛麻醉后,进行粘连松解术,医生对患者的右手前后左右上下用力进行拉升牵引手术,当时患者就疼痛得大声喊叫,并说手骨都断了,要求照片,医生说其吃不住苦,并告知要加强功能锻炼,四五十天后会慢慢恢复。

  3、术后:患者即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并有少量出血,随后并有青肿现象(护理记录中有记录,但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患者即提出要住院继续治疗,到2015年7月9日,医生就告诉患者做完手术是这样,要求其回家休息四五十天就会慢慢缓解。医院医生开了点消炎药、止痛药劝患者出院休息治疗,连一般的检

  查都未做情况下,更没有进一步的拍X片确认是否有关节脱位及肱骨撕脱骨折的并发症,就草率要求患者出院。

  患者在医生的劝告下,于2015年7月9日出院休养;出院后,患者右手青肿,疼痛难忍,几乎无法动弹,生活基本由其丈夫照料。但由于医生明确告知其手术后四五十天是会很疼痛,因此,患者在出院后三十几天时间里一直未意识到有可能是右关节脱位和肱骨撕脱骨折。直至年3月16日患者感觉病情并不象医生说的那样四五十天后疼痛会慢慢消失,病情会逐渐好转,相反,病情却越来越重,于是到__医院进行X线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患者立即找到__医院的原治疗医生,把检查结果告知,医院决定为其再行复位手术。

  二、__医院第二次住院(2015年8月17日-2015年10月23日):

  15年8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中术前诊断为:陈旧性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见8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于2015年8月17日下午行切开复位术。术中检查发现右肩关节陈旧性前下脱位,骨质极疏松,大小结节撕脱骨折,肩盂关节面及肱骨头关节面破坏严重,复位后肱骨颈部分缺损。手术后患者于2015年9月到__人民医院做CT和X线复查,术后其肩关节功能丧失,已造成不可逆转性后果。

  综上,__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

  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__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医学会

  申请人:

  年2月10日

  以上是一份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的范本,一般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各不相同,造成的后果也不一样,但是陈述材料主要是用来向医学会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所用,所以一般据实描述整个医疗过程发生的始末以及造成的损失后果就可以了.如果需要律师协助,欢迎继续咨询.

篇五: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

  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

  1/6

  .

  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三.教训和防范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

  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案例2"恶性疟"患者以"重感冒"收住观察治疗,两天后死亡一.事故经过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返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疾"。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2/6

  .

  二.事故分析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

  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事故责任人没有违法过失行为,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在平常工作中,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3.临床科室在新病人接诊,疑难病人的诊治,危重病人的抢救,手术病人围手术期等重点病人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对各项诊疗常规,制度,标准的落实。要注重个人技术水平的发挥,要求对每一个病例诊断分析思路清楚,病程记录规范及时,抢救处理措施得当,对各种预后估计充分。应坚持三级医师相依检诊,把关制度,尤其要把好重点病人诊治过程的环节质量关。

  案例3老人就诊,气死在医院门诊一.事故经过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收费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收

  3/6

  .

  费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分析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三.教训和防范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3.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行,行为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XX,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现念。4.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中应以病人为中心,注重人性化服务,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营造正常良好的医疗氛围。案例4低热患者,门诊输液过程中死亡一.事故经过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

  4/6

  .

  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二.事故分析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因此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三.教训和防范措施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急,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的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行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拒收患者,以免造成

篇六: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医疗卫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问题剖析领导讲话稿

  下面,讲三点意见:一、深刻反思,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沉痛教训卫生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存侥幸心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主要反映在违纪违法前侥幸不被查出,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出后侥幸得以从轻处理。其产生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讲,是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被贪图私利的个人欲望所俘虏,与其原有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产生矛盾,在内心矛盾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个党员能否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关键在于他内心是否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抵御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诱惑,关键是在于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巨额资金超过亿元,拥有房产25套,却自作聪明地认为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从当前的客观现实上来讲,确有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逍遥法外,导致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产生违法违纪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他们总想:别人没有被查出,怎么偏偏正好查到我呢?于是铤而走险,从客观上滋长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二)道德操守滑坡。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违纪违法人员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道德操守滑坡,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违纪违法,走向岐途。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名党员干部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医疗战线上的干部职工,每一天都面临着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在这种

  情况下,我们必须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不该拿的决不能拿。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否则,以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的不义之财,最终一定会使人陷入罪恶的深渊。

  (三)无视党纪国法。违纪违法人员目无法纪,明知故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或普通的职工,我想,每一个人都明白,以任何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都是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么,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会去做?那就是他们不相信法纪的神圣与威严。人间正道是苍桑,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心所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正义的严惩。这些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学法纪、知法纪、守法纪是多么重要。我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一定要从中吸取沉重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否则,把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法纪,必将受到法纪的严惩。

  二、认真剖析,深刻认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原因导致医疗卫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有管理体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一)权力失控、监督失效。医疗卫生系统个别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少数岗位权力过大、权力集中,对医院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只能依赖一把手的政治本色和清廉觉悟,一旦他们失控,走向违纪违法道路就只是时间问题。而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不能完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导致部分干

  部职工为所欲为,在客观上也为这些人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滋长蔓延的土壤。

  (二)行业问题,纠治不力。当前,随着我国药品、医疗设备市场的放开,药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盛行。由于医疗卫生改革的滞后,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问题仍然存在,药品收入依然是医院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商家为了进入医院药品市场,通过送礼、回扣等方式争取中标,中标后又积极对关键部门人员进行公关,并以回扣为诱饵,让医生开指定药方、到药店买指定药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高价药、拿回扣已经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开秘密。这些不正之风的蔓延,使一些人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其行为理所当然,导致滋生了腐败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群众看病越来越难。

  (三)心理失衡、信仰丧失。透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只有两条轨迹:一条是从政治上打开缺口;

  另一条是从经济、生活上打开缺口。而这两条轨迹的起点,就是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大潮对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产生冲击,滋长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腐败现象,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甚至毁掉了一批意志薄弱者。部分同志意志不够坚定,不注意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观、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丧失了基本的职业信仰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追求名利和物欲,直至做出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大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必将带来短暂的贫富差距。一部

  分人不能正确抵制错误的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看到别人比自己收入高,看到其他单位比自己单位效益好,由羡慕到攀比,再到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利益至上等扭曲心理,这种不正常的心态驱使一部分人搞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搞截留套取。在我们通报的案件中,安泰医院等几家医疗卫生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领导干部忽视了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这种金钱至上、藐视法纪的行为,必然会使他们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

  三、强化措施,切实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事关卫生改革发展全局,必须强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第一,要继续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形式。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照典型案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第二,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区卫生局作为卫生系统的主管部门,对全区卫生工作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系统内所有单位的行政行为、药品招标行为、药品使用行为、医疗服务和财会监督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一是完善药品、器材采购制度。严把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场所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服务质量、药品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建立采购过程中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机制,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销售及日常收入管理等项目的内部审

  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使财务状况公开化、透明化。不断完善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三是要建立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不要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在工作中。四是建立良性的用人及工资分配等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轮岗制度,特别是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必须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要给制度通上电,切实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使干部职工都能在严格、明确、规范的框架内行事。

  第三,要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卫生部曾经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生部门要从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各类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抓好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医院院务公开要全面落实卫生部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回扣要项项公开,要纳入年终述职述廉报告内容中,给班子和职工一个明白。要加强对卫生系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主动请审计、财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开展内审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卫生系统要加强对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所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要完善内部监督,保证各项决策的透明度和集体参与,杜绝

  个人专权;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建立起

  由社会各界群众组成的预防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第四,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人

  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治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关键。在惩治腐败这个问题上,区委的态度是一贯的、鲜明的、坚决的,就是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决不因权势大而回避、资历深而姑息、违者众而放任。对那些逾越制度“红线”、突破道德“底线”、碰及纪律“警戒线”、触犯法律“高压线”的人和事,要加大查办力度,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职位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严肃处理,坚决予以严惩。通过查处典型案件,让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应有处理,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让制度和监督的缺失得到弥补,让有违纪违法动机的党员干部形成有效的震慑,让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第五,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量案件说明,有些人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因此,建立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是十分必要的。医疗卫生行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特别在年轻一代医务工作者中形成一种爱事业、讲奉献、不索取的高尚情操,把预防和治理行业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抓牢、抓实。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救死扶伤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着重解决在理想、信念、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忠于职守,严于律己,爱岗敬业,廉洁行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思想。重点对医院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教育,这两方面人员权利大,权力

  辐射面广,面对的各种诱惑更为直接,从事的工作环境更为复杂,思想稍一放松,极易出问题。二是要探索和建立一套真正管用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在加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上取得新的进展。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力度,从外部环境上构成一种约束力,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三是要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有违纪违法动机的党员是最敏锐的“探查仪”和“警报器”。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渐变过程,警钟长鸣,可以防微杜渐。

  第六,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各级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和全面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其他班子成员必须做到“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变被动抓为主动抓,层层分解责任和任务,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局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局、院两级责任网络,对落实责任制不力、出现重大腐败问题或不正之风屡屡发生、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篇七: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Whatyouwant,youmusteitherstrivetocatchuporgiveupaltogeth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

  医疗纠纷材料:纠纷双方基本信息;患者住院治疗整个过程的详细叙述;患者病情变化过程;关于纠纷双方的处理意见;日期。

  医疗纠纷发生后,要解决医疗纠纷,无论是何种途径,都免不了要进行医疗纠纷材料的书写,这是对医疗事故陈述的一种形式,也是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诉讼时了解案件的一种途径,所以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下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

  一、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1、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1)医方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这是前题,如果这个前题不存在,那么医疗事故是一定不构成的;(2)患者在接受诊治后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良后果,这个不良后果不只包括将会永远存在并影响患者健康的后果,也包括一过性发生,给患者身体造成痛苦或损伤,经治疗恢复如常的,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在级别上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3)是关键,也就是在前两者同时存在时,判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者是相辅相承的,三者同时成立,则医疗事故就构成了,其中任一要件不存在,结果就是否。

  2、那么作为患者一方,论述的主要目的是如何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医院一方,论述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什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都应该围绕着上述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来论述,言简意赅、直中要害。

  二、下面谈一下医患双方在书写陈述时,常见误区。

  1、力主病历虚假。

  逐句逐字的寻找病历中存在的错误,包括明显的笔下误。看了上述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要件,大家应该明白,不要说是笔下误,就是病历书写中存在严重的书写不规范,只要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失,那么书写不规范是不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此即使你列上一百条,都是没有意义的。另外,病历书面规范中也是允许医生或是上级医生,按照一定要求去更改病历的,所以并不是有涂改,就能称之为撰改病历,因为除非病历有大量、严重的、不按规范的涂改或是全盘伪造,否则都不影响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效证据,而且是首位的,所以把精力放在寻找这样的错误上,是一个误区。

  2、纠缠在告知问题上。

  确实,医生在诊治过程中,负有告知义务,如果存在的话,当然不能不提,但不可放很大精力,甚至是全部精力在这个问题上,因为没有告知在多数情况下,只能算作一个过失行为,常常是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要件三将不存在,那么有没有那种情况下,它不只是个过失行为,而会转变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呢?当然有,就是在做手术或是做一些创伤性诊断、治疗等情况下,需要征得患方的同意时,这时告知就很重要,这时患方是有做和不做的决定权的,那么告知就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告知就成了不得不纠出的问题了。所以纠缠告知问题,要有的放矢,切不要一把抓。

  关于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的回答如上所示,在书写医疗纠纷材料时一定要写清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切记书写虚假的医疗情况,否则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书写事实情况,论述要简洁明了,更加要事实清晰。更多问题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篇八: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医疗纠纷案例解析分享

  案例肾上腺占位切除术致胰瘘

  一、简要案情

  患者:许x,男,1955年出生。

  被告: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三级甲等)

  2012年5月17日,患者许x因“左肾上腺占位”入住被告医院泌尿外科治疗。2012年5月31日,行左肾上腺占位切除术,术中切除肿瘤后检查创面时,见肿瘤与胰腺分离面有少量渗血渗液,请普外科会诊后,以缝合创面。术后第二天复查肝功能、凝血功能异常,同时伴有血淀粉酶升高,转入ICU抢救治疗。6月7日,转回泌尿外科。6月18日,又转入消化内科治疗。6月19日,患者病情再次加重,又转入ICU救治,但终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于6月21日凌晨死亡。死亡诊断:左肾上腺神经纤维瘤、胰瘘、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症。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审理中,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但因原告认为住院病历的一部分被院方篡改,对被告提供的患者病历的真实性有异议,省医学会以鉴定前提必须是双方对病历资料无异议为由退回。原告认为:1、除ICU的病历外,病历未标明页码。2、病历的日常记录衔接不上,存在大量空白,如2012年6月18日的病历内容记录在页面下方,上边留有大片的空白。3、病历前后矛盾,多处篡改,存在两份病历。法院认为,病程记录作为记录医方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的

  载体,有其必要的规范性,且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在需要进行鉴定时作为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至关重要。因被告提交的病历个别地方确实存在瑕疵,致使原告对整个病历的真实性产生异议,无法进行对本病例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但因原告对病历除其提出的异议部分外,对其余部分病历的真实性未举证证明存在瑕疵,故对除原告提出有异议的病历部分外,对其余的病历予以认定。

  庭审中,原告申请某司法鉴定所主检法医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该专家辅

  助人意见为:1、被告对患者入院后至术前准备工作到位,具备手术指征,术前

  也做了充分的告知,程序到位、合法。2、手术操作过程正常,术中见左腺上区

  一10×11cm肿瘤,质地韧,包膜完整,与周围脂肪组织、胰腺粘连明显,被告医生在未行肿瘤快速病理诊断良性或恶性,且肿瘤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的情况下,直接行肿瘤切除术过于果断;被告应先停止手术,告知家属,继续手术的风险及并发症,由家属选择是否继续手术。而被告医生未行告知而冒然进行手术,从而导致了胰腺的损伤。被告虽对胰腺损伤进行修复,但从之后的病情记载看,被告的修复手术是失败的,存在胰漏,由于大量的胰液侵蚀破坏周围组织、血管而导致出血;之后病历记载6月4日便血二次,可以考虑胰液的侵蚀导致,但也不排除应激性溃疡的发生。被告之后的抢救是积极的,也尽到一切的力量,但治疗措施欠得力有效,从而导致治疗无效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在死亡后虽未行尸检,但医方确认其死因为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器脏功能障碍等,导致感染的原因不排除胰漏。被告对患者的手术虽有其指征,但从术后的肿瘤病理诊断来看,该肿瘤为良性肿瘤,患者当时是否需立即行肿瘤切除术,并不一定会立即危险到患者的生命存活。因肿瘤切除术造成胰腺的渗漏,术中被告虽进行了修复及术后的积极抢救,但从最终效果来看,其补救措施失败,从来导致患者死亡,失去患者进行手术的意义。考虑到患者本身的个体差异、肿瘤较大、手术的复杂难度,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简要评述

  1、何谓专家辅助人?这里的专家辅助人又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2012

  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

  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民事诉讼领域里,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技术问题等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然而,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难对鉴定意见从专业角度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最终导致“以鉴代判”。由当事人各自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

  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可以增加对抗因素来强化对鉴定意见的检验,有助于协助法官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的瑕疵或者错误,或者保障专业问题获得正确的认识,从而实现司法公正。那么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就法庭上的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也就是说,专家辅助人的

  证据效力要低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所以,本案中,由于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患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医院可能存在的医疗过错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完全没问题的,院方也可以申请自己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对抗患方,而法官可以参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来形成内心确信,但万万不能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当作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2、因病历问题而无法鉴定的责任该由谁承担?首先,如果病历内容的变动

  基本上不违反《历书写基本规范》、《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只是对部分不影响诊疗行为的内容进行修正的话,一般不会影响鉴定意见的作出,院方也无需承担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

  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有患者认为,只要医院存在以上行为,就应该负全部责任,这显然没

  有完全理解该法条的意思。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侵权人有过错;二是被侵权人有损失;三是该过错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院方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那么不需要经过鉴定,就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至于该过错是否和患者的损害之间产生因果关系,以及院方需要为该过错承担多少责任,则需要法官通过质证、辩论等审判程序来判断。就本案而言,因院方提供的病历有瑕疵而无法委托鉴定,那么可推定院方在瑕疵病历所记载的内容上存在过错。因此,院方想通过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责任是很不明智的做法。另外,如果医患双方无法就病历真

篇九:医疗案件对照材料

  医疗行业腐败与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研讨材料在卫生系统中,长年工作在医疗卫生战线上,不论是领导同志,还是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加班加点是经常的事,付出了比其他行业更多的辛苦和努力,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了大量工作。应该说,卫生系统的绝大多同志是好的,是值得尊重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尊敬和信赖的一支队伍。越是这样一支光荣的队伍,越要维护集体的荣誉,越要带好队伍,越要管好自己,坚守医疗工作者服务人民、救死扶伤的高尚职业道德,确保卫生事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两提高。下面,讲三点意见:一、深刻反思,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沉痛教训卫生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存侥幸心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主要反映在违纪违法前侥幸不被查出,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出后侥幸得以从轻处理。其产生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讲,是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被贪图私利的个人欲望所俘虏,与其原有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产生矛盾,在内心矛盾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个党员能否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关键在于他内心是否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抵御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诱惑,关键是在于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巨额资金超过亿元,拥有房产25套,却自作聪明地认为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从当前的客观现实上来讲,确有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逍遥法外,导致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产生违法违纪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他们总想:别人没有被查出,怎么偏偏正好查到我呢?于是铤而走险,从客观上滋长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

  (二)道德操守滑坡。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违纪违法人员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道德操守滑坡,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违纪违法,走向岐途。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名党员干部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医疗战线上的干部职工,每一天都面临着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不该拿的决不能拿。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否则,以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的不义之财,最终一定会使人陷入罪恶的深渊。

  (三)无视党纪国法。违纪违法人员目无法纪,明知故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或普通的职工,我想,每一个人都明白,以任何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都是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么,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会去做?那就是他们不相信法纪的神圣与威严。人间正道是苍桑,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心所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正义的严惩。这些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学法纪、知法纪、守法纪是多么重要。我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一定要从中吸取沉重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否则,把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法纪,必将受到法纪的严惩。

  二、认真剖析,深刻认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原因导致医疗卫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有管理体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一)权力失控、监督失效。医疗卫生系统个别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

  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少数岗位权力过大、权力集中,对医院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只能依赖一把手的政治本色和清廉觉悟,一旦他们失控,走向违纪违法道路就只是时间问题。而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不能完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导致部分干部职工为所欲为,在客观上也为这些人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滋长蔓延的土壤。

  (二)行业问题,纠治不力。当前,随着我国药品、医疗设备市场的放开,药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盛行。由于医疗卫生改革的滞后,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问题仍然存在,药品收入依然是医院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商家为了进入医院药品市场,通过送礼、回扣等方式争取中标,中标后又积极对关键部门人员进行公关,并以回扣为诱饵,让医生开指定药方、到药店买指定药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高价药、拿回扣已经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开秘密。这些不正之风的蔓延,使一些人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其行为理所当然,导致滋生了腐败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群众看病越来越难。

  (三)心理失衡、信仰丧失。透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只有两条轨迹:一条是从政治上打开缺口;另一条是从经济、生活上打开缺口。而这两条轨迹的起点,就是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大潮对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产生冲击,滋长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腐败现象,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甚至毁掉了一批意志薄弱者。部分同志意志不够坚定,不注意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观、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丧失了基本的职业

  信仰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追求名利和物欲,直至做出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大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必将带来短暂的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不能正确抵制错误的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看到别人比自己收入高,看到其他单位比自己单位效益好,由羡慕到攀比,再到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利益至上等扭曲心理,这种不正常的心态驱使一部分人搞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搞截留套取。在我们通报的案件中,安泰医院等几家医疗卫生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领导干部忽视了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这种金钱至上、藐视法纪的行为,必然会使他们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

  三、强化措施,切实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事关卫生改革发展全局,必须强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第一,要继续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形式。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照典型案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第二,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区卫生局作为卫生系统的主管部门,对全区卫生工作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系统内所有单位的行政行为、药品招标行为、药品使用行为、医疗服务和财会监督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一是完善药品、器材采购制度。严把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场所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服务质量、药品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建立采购过程中的互相监

  督与制约机制,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销售及日常收入管理等项目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使财务状况公开化、透明化。不断完善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三是要建立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不要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在工作中。四是建立良性的用人及工资分配等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轮岗制度,特别是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必须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要给制度通上电,切实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某某、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使干部职工都能在严格、明确、规范的框架内行事。

本文标题:医疗案件对照材料9篇
链接地址:https://www.fukuyaka.cn/zhuantifanwen/duizhaocailiao/42750.html

版权声明:
1.育才文库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医疗案件对照材料9篇》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关于育才文库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Copyright © 2017-2024 育才文库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育才文库网 版权所有

本站部分资源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尽快联系我们进行处理,谢谢!备案号:沪ICP备17018211号-1